秦汉律中的“失刑罪”
2021-10-12宋磊
古代文明 2021年4期
宋磊
关键词:失刑罪;司法责任;举冤狱;失纵不直论令;官司出入人罪
中国古代注重讼狱平允和刑罚中正的思想可谓源远流长。西周时期的《牧簋》中就有“不中不井(型)”的记载,1《尚书·吕刑》中反复强调:“士制百姓于刑之中”“观于五刑之中” 。审判者出入人罪是对刑罚中正的极大破坏,因而从先秦时期开始历代法律中都有追究司法责任的规定。由于秦汉史料稀缺,一直以来都把出土文献中所见的“不直”“纵囚”“失刑罪”等3个罪名作为研究这一时期司法责任的基础。然而学界对于“失刑罪”的含义等问题还有较大的争议,也没有人对这一罪名做过专门的研究。“失刑罪”是指因司法官员过失而造成的定罪量刑失当,司法人员过失也正是今天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史鉴意义。
一、“失刑罪”的含义论考
秦汉律中专门追究司法责任的罪名有“不直”“纵囚”和“失刑罪”3个,《睡虎地秦墓竹简》对这三个罪名都进行了解释:“纵囚”是指司法官员故意当论罪而不论罪,“不直”是指司法官员故意重判、轻判,而是否具有故意这一主观形态是区分“不直”和“失刑罪”两种罪名的标准。1学界对于“失刑罪”的解释已经大体清晰。刘海年先生认为:“所谓‘失刑,是指司法官吏由于过失而定罪量刑不当。”2赵昆坡先生认为失刑罪是“秦律审判官吏因过失而处刑不当。类似于唐、宋、明、清诸律规定的过失出入人罪”,具体又分为官吏因过失而对罪犯量刑偏轻和官吏因过失而对罪犯量刑偏重两种情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