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实证研究
——基于对2018年至2020年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分析
2021-10-11刘敬东
海峡法学 2021年3期
刘敬东 ,张 灿
基于国际法中的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在其本国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若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则必须得到该国的承认和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如果得不到一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付出再高代价赢得的判决也可能只是废纸一张。①刘敬东:《大国司法: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载《法学》2016年第7期,第10页。从这个意义上讲,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既是各国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司法礼让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当事人既判利益的“最后一公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8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予以承认和执行。因此,若想了解我国在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方面的具体情况、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对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另一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两者虽紧密联系,但亦相互区别,前者更具程序性和司法原则性,因其涉及管辖权问题、程序正当原则、互惠原则等因素;后者更具实操性,因为能否成功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最终取决于被申请人在被请求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以上因素,对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对于评论和观察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司法政策及其走向最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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