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新探索
——以《欧盟—新加坡投资保护协定》(2018)为例
2021-01-13赵宇霆黄政超
赵宇霆 ,黄政超
一、背景
FET的规定是变化发展的过程。从《哈瓦那宪章》开始,到“友好航海通商条约”一类的文件,再到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不同时期美国、欧洲等西方主要国家在协商协议的过程中逐渐赋予FET以实质性要素。在实质性要素的规定和解释上面,合理期待的构建规则、东道国的法律保护义务应当置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项下考察、充分保护和安全待遇与FET之间的关系、FET适用与发展中国家实行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等等,都是常受争议的技术性问题。如下文分析所示,笔者认为《欧盟—新加坡投资保护协定》较好地协调和解释了上述问题。
二、条约基本内容
《欧盟—新加坡投资保护协定》第2.4条中对FET作了七项基本规定:(1)充分保护和安全待遇(Full Protection and Security,以下简称为FPS)并入FET当中;(2)把违反FET的具体内容概括为缔约方对受协议保护的外国投资存在执法不公,缺少正当程序,恶意滥用政府权力和专断的情形;(3)将违反FET的情形扩展至缔约方违反先前的政府承诺,且这种承诺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FET在缔约方要求或投资委员会建议下复审;(5)将FPS规定为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缔约方领土上的物理保护;(6)强调任何书面承诺地履行不为国内法和政府行为阻碍或损害;(7)限制FET项下的违反扩展到其他实质性义务的违反。①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and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2018), Art 2.4,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treaty-files/5714/download,下载日期:2020年7月20日。
三、新FET条款设置的合理性
(一)恰当合并FET与FPS
1. 保持FPS的独立性
缔约国应当保护其领土上外国投资实体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不受侵犯,这是所有实质性义务履行的基本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