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强制停电的行为属性及法律责任探究
2021-10-11吴德松王学棉
海峡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吴德松 ,王学棉
近年来,基层行政机关在实施城乡违法建设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淘汰落后产能、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活动中,频频要求供电企业对企业或者居民予以停止供电(或中止供电、限制供电、断电等,以下通称“停电”),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有的将强制停电认定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则认定为供电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在认定为行政行为的裁判中,有的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事实行为或行政辅助行为,有的认定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过程行为或内部行政行为等。造成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强制停电的行为属性辨识不清,对行为合法性认定的依据有误。因此,实有必要对行政强制停电的行为属性及其法律规制等进行深入探究,以避免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消弭司法裁判中的分歧。
本文通过检索行政机关强制停电的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结合此类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试图辨析行政机关强制停电的行为属性,厘定不同类型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明晰行政机关及供电企业各在其中的法律责任。
一、强制停电的行政执法及司法裁判情况
强制停电在行政执法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时,往往难以保障其执行效果,而且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拆除等在实施的程序上较为繁琐,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面临暴力抗法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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