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职场性骚扰的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
2021-01-13高凌霄
高凌霄 ,黄 莉
2017年10月,女星艾丽莎·米兰诺(Alyssa Milano)等人针对美国金牌制作人哈维·温斯坦(Harvey Weinstein)性侵多名女星丑闻发起了“Me too(我也是)”运动,呼吁所有曾遭受性侵犯的女性挺身而出说出惨痛经历。随后,Twitter、Facebook以及Instagram上频频出现见证消息。受害人纷纷讲述了他们各自的性侵犯或性骚扰经历。“Me too”运动席卷了世界各地,若干知名人士、业界精英因此受到曝光和控诉而名誉扫地甚至受到刑事追诉。①《美国反性骚扰运动》,https://baike.sogou.com/v167517487.htm?fromTitle=Me+too,下载日期:2019年8月20日。而这些性侵或性骚扰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工作场所。
在我国,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案件也越来越多。根据网上一份2018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233人中,仅仅一年内遭遇过职场性骚扰的人数就超过了四分之三,其中90%为女性,而70.3%的受害者选择了沉默。②《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九成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http://dy.163.com/article/E1UFPI4I05148HA0.html,下载日期:2020年8月28日。大多数女性在遭遇性骚扰后维权无门,沉默隐忍,其身心遭受伤害。究其原因,除女性因性骚扰而羞耻隐藏外,我国法律少有涉及职场性骚扰,缺乏一套完备有效之预防保护及惩处的法律机制。
一、境外职场性骚扰的立法实践
(一)概念、分类和构成
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认识到性骚扰包括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存在以及危害性,并长期形成和发展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美国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凯瑟琳·麦金侬教授最早提出性骚扰的概念,即,性骚扰是通过滥用权利,在工作场所、学校、法院或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胁迫、恐吓等控制手段向妇女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言语、要求或举止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