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政策背景下非婚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问题及解决路径
2021-10-05苌雅洁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5期
苌雅洁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2.武汉大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提出与立法、司法考察
(一)问题提出
非婚生育问题在近期一直受到比较强烈的关注,在2019 年3 月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呼吁国家和社会取消对非婚生育妇女的歧视性政策,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1]。几个月后,“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的再审申请于2019 年8 月14 日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激起了社会对非婚生育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激烈讨论[2]。2021 年5 月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以下简称“三胎政策”)[3]。由于三胎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生育保险①等一系列的制度和支持措施来保障,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非婚生育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更受关注。
在非婚生育的概念上,学界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本文将其定义为在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未婚、离异或丧偶女性的生育,包括未达法定婚龄生育、未婚同居生育、婚外生育以及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生育等情形[4],并重点讨论未婚同居生育和通过人工辅助生育这两种。国内对生育权的研究集中在生育权的性质和我国在生育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生育保险的研究集中在生育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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