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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2021-10-02徐映雪

资源导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抵押

徐映雪

案   例

张某持与李某和王某签订的居住权合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其名下一套住宅A房屋中的一间主卧室a设立李某的居住权,在一间次卧室b上设立王某的居住权。经核查,该房屋A上已设立抵押权,并被一法院查封,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为李某和王某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分   析

《民法典》作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二编物权编第十四章居住权,为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基本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主要解决养老、离婚或丧偶时生存配偶的住房问题以及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对于“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设立居住权登记可以解决很多民生难题,但也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惑。由于自然资源部尚未下发明确的操作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居住权登记的地区不多,主要有江苏、武汉、上海等地。目前,对居住权的登记尚处于结合实务的摸索探讨阶段,随着申请登记的群众逐渐增多,如何让居住权相关规定落地实施,从而真正发挥效用已成为当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亟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主要浓缩在《民法典》第366至371条,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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