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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现状研究

2021-09-27郭书琦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8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郭书琦

摘要:工资集体协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然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2)企业工会职能弱化;(3)集体协商环节缺位。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议:(1)提高集体协商的立法层次;(2)完善企业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3)重视协商环节,修订集体合同;(4)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劳资冲突;劳动关系

一、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愈发成熟,但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现象严重,有数据显示我国求职者空缺率从2001年的0.71上升至2014年的1.12。随着国家普法进程的推进,员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加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践中,员工常常面临利益受损的情形,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障,使得劳资关系呈现紧张化。集体协商作为缓解劳资双方矛盾的重要机制,被认为是一种解决劳资双方之间交易问题的低成本的制度安排。

目前,国内对于集体协商制度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如何从法律、政府以及工会层面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本文通过实地调研与访谈,系统分析了目前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调研情况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现状,本人进行实地调研与访谈。此次调研对象共16人,其中任职于国有企业的员工有7人,任职于私营企业的员工有9人;普通员工13人,一般管理者3人。所有调研对象的工作年限不超过3年。调研情况概括如下:

1.调研对象基本不了解工资集体协商,甚至有少数人对此存在误解,认为如果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那么所有的员工将享受同样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彼此之间毫无差别,这对努力工作的人来说不公平。

2.单位在与员工约定工资时,只有6人表示会被询问意见,但是意见采纳度很低,只是流于形式,或者员工在被征求意见时直接回答没有意见;有5人认为工资应当是由企业统一制定,职工无权过问;其他人则直接表示未被询问意见。

3.当问及企业是否成立工会时,国企员工均知道工会的存在,但是在私营企业中,有4人表示在企业中未听说过工会,5人明确表示企业没有工会的存在。问及工会作用,员工表示工会主要是在节假日发放福利,慰问困难职工,开展员工休闲活动,调解员工之间矛盾等。国企工会在保证企业内部稳定的过程中起到了压仓石的作用。

4.就职工代表大会而言,国企员工均表示存在职代会,其中6人表示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但是效果不明显,1人表示企业每年至少召开2次,在拟定政策时,通过领导与职工两上两下的讨论,最终提交职代会商议;私营企业中只有2人表示存在职代会,但是并未起到实际作用,其余人表示没有或者不清楚。

5.在国有企业中,有3家单位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但是只有1家企业按照集体合同约定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且每三年续签一次集体合同,其余企业均将集体合同形式化;在私营企业中,只有2家企业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然而集体合同并未发挥真正作用;剩余11家企业的员工或者反问什么是集体合同,或者表示并不清楚。

综合上述具体调研情况,可知(1)国有企业工会致力于维护企业内部稳定,工会在私营企业中成立困难,工会在涉及员工工资问题时所起作用并不显著,但是在举办职工日常活动、发放节假日福利、慰问困难职工等方面作用显著;(2)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中较为受到重视,但是在私营企业中开展较为困难;(3)员工在工资方面发言权较低,集体合同未真正发挥成效。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现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主要依据《集体合同规定》,该规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较低。《劳动合同法》虽然涉及集体合同,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有力支持,工资集体协商程序难以在非国有企业开展,即使在国有企业内,形式化现象也较为严重。

(二)企业工会职能弱化

我国企业工会组织独立性不强,对企业行政存在事实上的依附。就管理体制来看,工会隶属于企业,工会主席多为兼职,自身由企业领导,工资由企业发放,导致工会主席很难自主行使职权。其次,工会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使得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受限。

(三)集体协商环节缺位

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必经阶段,但是现在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集体协商制度未发挥充分作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为了签合同而签合同,而非是通过集体协商这一过程去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目前我们所欠缺的,正是没有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或者即使建立该机制,但是并未真正有效。

四、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集体协商的立法层次

将集体协商的立法层级提升到与《劳动合同法》同等地位。在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对我国非强制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修正,将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可以”改为“应当”,明确要求当工会提出集体协商的要约时,雇主或雇主组织有法定回应义务。

(二)完善企业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

继续加强对工会工作的探索和创新,提高工会的凝聚力,发挥出1+1>2的效果。如是否可以对企业工会干部尤其是对工会主席加强法律保障和经济补偿,避免工会代表不敢谈、不愿谈、不想谈的心理,保证工会真正发挥保障员工权益的作用。

(三)重视协商环节,修订集体合同

我们不要以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否来衡量集体协商的价值,而应当重视协商的过程,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惠共赢的局面。对于集体合同,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明晰职工重点关注的条款内容,如企业年金、职工下岗、加班补偿等,做到真正适合企业,避免千篇一律。

(四)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

政府在集体协商问题上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支撑保障作用,如政府可将开展集体协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考评体系;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的监管以及签订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等。

参考文献:

[1]赵炜.基于西方文献对集体协商制度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05):38-44.

[2]沈琴琴.基于制度变迁视角的工資集体协商:构架与策略[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5(0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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