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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理论和实践的若干思考

2016-12-09黄林毅

桂海论丛 2016年4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黄林毅

摘要:推动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是中央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是保障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协调劳动关系等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多发期,因干群间沟通不顺畅、基层单位群众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有关事项不知情、决策中群众民主参与不够而导致的矛盾纠纷较为常见,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基层民主建设

集体协商原本属于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术语,是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资纠纷这一集体谈判制度演变而来。原来含义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按照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新精神,集体协商除协调劳动关系的原有涵义之外,它还指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中的劳动群众代表与单位行政方就双方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是我国推进基层民主协商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以此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15年2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把集体协商制度寓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全局中统筹考量和部署,明确把集体协商作为推进企事业单位等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制度予以强调,从理论上赋予了集体协商新的内涵,从政治上提高了集体协商新的定位。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党的组织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让这一工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充分认识集体协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协商是企事业单位基层民主协商的重要制度

集体协商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落实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大部署。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企业得到普遍建立,已经成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认真总结集体协商制度经验,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协商的地位作用,丰富了集体协商的内涵。这一重大探索成果集中体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劳动者的这种主人翁地位必须在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中得到体现。在企事业等基层单位,这种制度安排除了职工(村民)代表大会,主要就是集体协商制度。《意见》站在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明确阐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内涵,对新形势下推进我国多层级民主协商作出了全面部署,把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列为推进基层民主协商三种基本形式之一和企事业单位民主协商的主要载体,提出要“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积极推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党中央有关集体协商的论述和部署赋予了企事业单位基层民主以新的要求。集体协商也是我国近20年来推进基层民主工作中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操作比较规范、成效比较显著的民主实践。尽管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集体协商法》,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及本世纪初修订的《工会法》和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都提出了要在企业推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具体要求。据此,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于本世纪初相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有关各方大力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全国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普遍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以全国为例,2010年,全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和覆盖职工分别为111.59万家和1.84亿人,到2013年,分别增长到364.4万家和1.64亿人。以广西为例,2010年,全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和覆盖职工仅分别为1.6万家和122.63万人,到2013年,分别增长到11 03万家和308万人,到2015年,更发展到16.5万家和352万人。集体协商机制的普遍建立,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具体实践中,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带来的企业、职工、社会多赢的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例如,南宁市隆安华侨管理区有大小企业100多家、职工3300多人,200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仅为7800元,管理区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仅三年时间,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就实现翻番,2011年达到15000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前,管理区内企业劳资纠纷频发,仅在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达37件,2009年下降到14件,2011年更下降到零件。再如,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镇拥有300多条捕鱼船、2000多名捕鱼工人,是当地捕鱼业集中地。2008年前,船主和捕鱼工人关系紧张、矛盾频发、劳动关系很不稳定。在市、区、镇工会组织指导下,2008年起,船主和捕鱼工人之间建立了捕鱼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船主每年根据捕鱼收益与工人开展平等协商确定工人报酬,在效益提高基础上,每年都给捕鱼工人增发工资。2008年前,地角镇捕鱼工人年平均工资仅为16000元,到2013年增长到38000元,实现了劳资和谐发展、合作双赢的格局。

集体协商在企业等基层单位发挥的多方面积极作用已被实践所证明。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和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干部职工要求参与单位重大事项的民主参与要求日益强烈,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反应了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参与基层民主生活的愿望。

(二)集体协商是深化经济体制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还有一些重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是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公布:自2003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一直在0.47-0.49间徘徊,是世界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此外,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和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双双呈下降状态。据统计,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2001-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速达20%,分别比同期城乡居民收入快10.3和13个百分点。在劳动报酬方面,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由1978年的17%下降到2007年的11%。可以说,计划经济体制中存在的以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为特征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被打破了,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理科学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多数是由资方单方决定,职工基本上没有什么话语权。这是造成多年来我国企业劳动报酬在企业初次分配乃至国民收入分配中逐年下降和劳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我国内需对经济发展拉动乏力的重要原因。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确保职工工资随着生产率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增长,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如此频繁强调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这在党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主要原因在于改变近年来我国企业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和不合理的体制、机制,主要目的就在于重构我国企业收入分配机制,让集体协商成为企业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我国国民收入要翻一番,这是我国基本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量化指标之一。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也重申了这一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并非易事,这是个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更是一个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利益格局的艰苦工作,需要在宏观、微观层次下功夫,也需要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通过综合改革、整治才能实现。

其中,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劳资双方协商共决机制是实现倍增计划的重要载体。一方面,这是由企业职工在国家劳动者中占多数比重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分布和劳动力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据统计,到2015年末,我国城镇化率已达56.10%,城镇人口超过农村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主要是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约有2.77亿人,企业就业人口超过3亿人,已超过农业劳动人口。预计未来30年还会有3亿左右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主要是进入企业)就业。在企业已成为我国就业主渠道、企业职工已经成为国家劳动者主体的历史条件下,如果没有实现企业职工收入的倍增,就不可能实现国民收入的倍增。另一方面,这是由企业初次分配在社会分配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内部的分配,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社会主体收入的分配过程。相对于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如果在初次分配中出现重大不公,政府在再分配环节中就很难加以扭转。这也为很多国外实践所证明。近十多来年我国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为扭转这一趋势,中央多次强调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党的十八届三中明确指出: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分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政策取向和载体选择。

(三)集体协商是创新社会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

当前我国劳资纠纷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只有3万多件,到2008年,这一数字上升到69万件。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直维持在70万件左右。广西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也从2007年的7000多件上升至2015年的1.6万多件。劳动争议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劳动争议涉案总数和涉案人数始终排在第一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如何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当前我国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笔者认为,必须以法治为引领,以法律化的集体协商为主要手段,依法规范、依法协调、依法治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特别是大力实施国企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我国经济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呈多元化、多样化状态,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并呈现出以下特征,如企业用工自主化、劳动关系契约化、劳资矛盾常态化与显象化。这些都促使我们探索、学习、借鉴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劳资纠纷的途经和方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学习西方集体谈判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道路。我国集体协商虽然名称和本质有别于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但它仍然脱胎于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从性质上也都属于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的基本制度,其制度框架、协商内容和运作方式大同小异。西方集体谈判制度从18世纪中叶产生以来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到20世纪30~40年代,集体谈判在欧美一些主要国家的劳动立法中获得承认并形成制度规范。二战以后,国际劳工组织以国际劳工公约及建议书的方式向世界各国推介集体谈判并作出相关规定和说明,使之成为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机制和主要平台。这些情况说明,这种依法规范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矛盾的模式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着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大力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尚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更应成为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典范。

从职工等群众维权角度来说,集体协商较之其它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制度,它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民主参与权利上显得更为重要。正如经济是政治和精神文化的基础,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是维护劳动者政治、精神文化权益和社会参与权益的基础。离开了劳动者经济权益去谈维护劳动者的政治参与和精神文化权益,就不可能达到好的效果。中外工会长期运动实践也证明,集体协商体现了组织起来的力量和作用,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和主要实现载体。

此外,推行集体协商机制对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化解干群矛盾纠纷也有着积极意义。健全这一机制是对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增强基层单位领导的民主意识、建立健全基层领导干部和群众沟通机制,有利于扩大基层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及关切事项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是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有益制度载体。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多发期,干群间因沟通不顺畅、基层单位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有关事项不知情、决策中群众民主参与不够等导致的矛盾纠纷可以说屡见不鲜。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当前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在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上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认识问题。目前我国有关各方对集体协商在政治民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仅仅把它当作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而忽视其政治民主含义。再加上地方党委政府工作考核制度的不完善(表现为偏重考核经济增长,忽视民主和社会法治建设)和资本资源的稀缺,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有意无意偏向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职工劳动者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乃至权益维护的要求,常常持一种漠视或消极的态度。这不利于从更宽广的领域、更高的层面来认识集体协商制度对丰富我国人民民主参与形式、扩大人民民主参与内涵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二是发展不平衡。企业集体协商机制已普遍建立,而事业单位以及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基本上还没有起步。三是除了企业集体协商外,事业单位及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责任单位还没有明确。

根据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党政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认识到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以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把集体协商工作纳入顶层设计,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收入分配改革、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创新社会治理等指导文件当中;坚决贯彻落实2015年3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把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等党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2015年2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推进包括集体协商在内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应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规划,提出近、中、远期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尤其是要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组织部门的工作责任,切实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列入各级党政工作和基层建设工作重要议程和目标任务,确保中央提出的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

3.巩固已有成果,推广企业经验。要以推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为抓手,加强人大执法检查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巩固企业已经普遍推行的实践成果,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努力把工作扩展到其它事业单位和社区、村等基层单位。

4.抓好试点工作,扎实稳妥推进。要以各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工会等部门、单位配合,抓好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以民政部门牵头,工会等部门、单位协同,抓好村、社区开展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后将集体协商工作拓展到所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以此为载体开创我国城乡基层组织开展民主协商、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局面。

5.积极立法立规,依法依规操作。主抓基层民主协商指导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经济社会组织推进集体协商的办法和经验,并总结提炼成规范化的指导政策和文件。人大等立法机关更要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依法把集体协商等协商民主建设引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6.工会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作用。工会是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各领域、各阶层,尤其是遍布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和全国各阶层群众联系密切,对推进基层民主协商有着独特的优势。十多年来,工会在企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民主协商的部署和要求,为各级工会参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和民主协商工作提供了发挥作用的重要机遇。各级工会组织要强化源头参与,努力把集体协商工作纳入顶层设计,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作、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强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作机制,把集体协商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真正把这项工作建设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的基本工作、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载体、企业确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基本手段和推进基层民主的基本制度,让它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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