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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发展下对金融风险的影响研究

2021-09-27周厚兰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8期
关键词:影响研究金融科技金融风险

周厚兰

摘要:随着金融科技的应用,金融科技所引发的风险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金融行为具有金融行为具有难以预测、难以计量的特征,这些特征对监管形成了较大的挑战。随着金融科技的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一步的让金融行为变得复杂,进而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本文将对金融科技发展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研究。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风险;影响研究

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创造出新的业务模式、应用以及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的服务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与迭代,科技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金融领域。与此同时,通过科技赋能,金融领域也出现了不少以大数据风控、人脸识别、精准获客、智能语音催收等为主的新业务模式。在目前看来,几乎在金融业的每个角落都能看到“金融科技”的身影。

以消费金融为例,目前金融科技已经在消费金融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应用,如精准获客、贷前审核、贷中审批、贷后管理、催收等。在贷前审核、贷中审批方面,平台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赋能摒弃了传统金融机构线下审核的繁琐环节,实现了纯线上审核、风险定价的机制,这不仅提高了审核效率也节省了人员成本。同时,用户通过提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邮箱等资料,实现了“分秒级”线上信贷,获得了更好的体验。在贷后管理方面,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可以更加清晰的掌握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情况、满意度、适用人群等,从而令企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对决策进行调整,减少了企业因决策失误而带来的损失,规避了许多决策误区和风险。在智能催收方面,模型通过学习海量的真实语音,建立智能语音催收模式,通过流程和策略配置,训练智能催收机器人与客户开展实时、连续而良好的“人机对话”,从而达到接近人工语音催收的实践效果,极大的节省了人员成本。随着获客、风控、催收等消费金融的各个流程被科技技术所替代,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传统金融流程被金融科技所重塑。

金融行为具有难预测、难计量的特征,且更加难以监管的。难点在于,在行为没有造成结果之前,很难判断金融行为是好的、是坏的,也很难说是违规的还是合法,尤其是金融科技的发展,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等一系列技术的加入,让金融更加的复杂。目前来看,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非传统金融业态组织创新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金融科技逐渐成为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组织创新的重要载体,出现了P2P网贷、股权众筹和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多种互联网金融组织形式,对民间资金形成了巨大吸引,也造成了一些金融乱象,线上非法集资屡禁不止、股权众筹跑路频发、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乱批乱设。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地方金融风险逐渐凸显。纵向上向监管相对薄弱的省级以下区域倾斜,横向上向监管竞次形成的监管洼地集聚,不仅增大了地方防范金融风险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科技的行业秩序,最终将会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

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应用面临监管缺位。金融科技的发展及其在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广泛应用为地方政府通过金融创新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而我国针对金融科技相关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没有独立适用的法律体系与监管规则。特别对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应用,相应的监管规则多为摩擦性、适应性地,大多是在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上衍生形成,使得监管的各个环节链接不够紧密,容易形成重准入,轻监管的局面,导致大量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领域的应用面临监管缺位。

(二)金融科技发展使得地方风险处置责任难以压实

随着金融科技在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广泛应用,很多线下业务转移至线上,创新了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去实体化经营和依托于互联网的销售渠道使得机构摆脱了对物理网点的依赖,虽然设立于某一地区,但是经营却是在全国范围,具有收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的特性,地方的风险处置责任难以压实。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

地方金融办同时兼具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职能,当二者冲突时,有可能从金融机构审慎角度出发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金融科技时代,随着移动支付和互联网平台的应用,金融消费者的普及程度更高、范围更广、但投资的准入门槛却更低,忽视行为监管对金融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会更大。

(四)金融风险的集中性与爆发性

与传统金融不同,金融科技具有数据高度集中的特点,一旦金融风险在短时间内突然爆发,进行化解的难度巨大。同时其扩散面积和补救成本也随着数据密集程度而增加。此外,数据的高度集中也增加了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在监管方面,平台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让资金的供求两端的交易支付线上化,导致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理限制,交易对象模糊、交易不透明,極大的增加了监管难度。

为应对以上风险,应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包括央地监管体系的协调、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金融科技监管与传统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

(二)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定位,特别是在金融科技广泛应用的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分工与定位,防止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

(三)压实地方金融办的责任,强化对金融科技应用带来的金融风险的监管和处置,防止收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的倾向。

(四)依据金融科技发展的特征加强行为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五)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六)加强监管科技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识别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

参考文献:

[1].陈红, 郭亮. 金融科技风险产生缘由,负面效应及其防范体系构建[J]. 改革, 2020,2(3):63-73.

[2].方意, 王羚睿, 王炜,等. 金融科技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内生风险视角[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20,1(2):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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