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城市理念下城市景观风貌立法探究
——基于国内外景观风貌立法的对比性研究
2021-09-27高梦薇陈超群李永华GAOMengweiCHENChaoqunLIYonghuaLIUYang
上海城市规划 2021年4期
关键词:景观
高梦薇 陈超群 李永华 刘 洋 GAO Mengwei,CHEN Chaoqun,LI Yonghua,LIU Yang
0 引言
自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来,我国逐步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城市建设的重点从空间建造向内涵品质提升转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提出“两山理论”,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新阶段的核心目标。“美丽中国”的实现,离不开城市景观风貌的保护与塑造。
世界各地已逐渐涌现出景观风貌保护塑造的热潮,如何突破“千城一面”,突出城市特色,延续城市文化,以求在白热化的城市竞争中赢得先机,成为城市管理运营乃至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命题。近20年来西方国家率先探索景观风貌的相关制度建设及专项规划编制(法定),并以此作为实施国家战略的核心举措,如法国的景观法(1993)和日本的风貌法(2004)等[1]110,[2]94,[3]64。国内主要通过城市设计和建设导则等对景观风貌进行管控和指引,以青岛、浙江为代表的省市逐步启动了景观风貌保护立法管制探索[4-8]。
2018年,习总书记在视察成都时提出“公园城市”新理念。作为指引生态文明时代城市建设的创新思路,“公园城市”提出“绿水青山(生态)、以文化人(文化)、简约健康(生活)、绿色低碳(经济)、诗意栖居(美学)、美好生活(社会)”6维价值观,6大维度均指向一个核心命题,即对人居感知的回归。为了提升人民获得感,满足人民精神需求,其以“让人民如同生活在公园一样”作为城市营建的重要目标,对塑造优美如公园的城市景观风貌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公园城市”理念的深入剖析,探讨在新时代新理念的指导下,景观风貌的内涵、要素和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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