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亮剑,怎样出招?
2021-09-27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6期
本社记者 李天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摆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论从力度、决心还是成效来看,前所未有。
释法有义
2016年春天,对于刑法学界、实务界来说,数月前《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所带来的喜悦还未褪去,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可谓是“喜上添喜”。
要知道,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以后,对于贪污贿赂罪的刑法修订亟待进行司法解释,这在刑法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难得的是,两高司法解释的这场东风来得如此之快。
为什么我们如此期待?
就如同《民主与法制》周刊2016年第18 期约稿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时,他所说的:“如何对决定贪污贿赂罪定罪与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规定,无疑是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关注贪污贿赂犯罪相关立法的人可能知道,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是“两千元”。从1988年的“两千元”,到1997年刑法修订时的“五千元”,这么看来,贪污贿赂罪的数额已经提高了一倍还要多。不过,哪怕五千元的定罪数额在“97 刑法”修订时还算合适,但从1997年到2016年,已经过了将近二十年时间,仍然维持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实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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