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立法,如何应对?
2021-09-27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6期
本社记者 李天琪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在全球反腐浪潮下,我国也在不断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掀开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反腐风暴,惩腐治贪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针对近年来贪贿犯罪不断呈现新特点、新态势所带来的立法滞后、实践困惑,立法工作上做出哪些应对?又解了哪些燃眉之急?我们慢慢说来……
陷入数额僵局之困
有学者感叹,恐怕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有我国这么多的贪贿罪名。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今,单就数量来看,不断增多的贪贿犯罪罪名渐渐编织成日益严密的法网。
“79 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没有作出数额标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影响。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张兆松向记者介绍,当时实践中只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及中央政法委规定的“贪污、受贿二千元以下的,根据情节可以判刑,也可以不判刑,不宜都不判刑”执行。
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正式施行,开始明确贪贿犯罪数额标准。采用如此模式,主要是考虑到没有具体数额的规定,各地不好掌握量刑标准;同时针对当时对受贿罪的刑罚适用,全国各地相差悬殊,也是为了防止刑罚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这种立法模式后被1997年刑法修订所完全照搬,并不断强化数额对法定刑的影响。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