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吗?
2021-11-12张明楷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0期
关键词:概念
张明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坏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一般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通过借贷合同形成借贷关系,第二步是使被害人的借款数额增加(包括通过制造违约增加被害人的还款数额) ,第三步是通过各种手段索要“债务”。不难看出,“套路贷”并不是均成立诈骗罪,也不是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其中,有的属于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这种情形构成诈骗罪;有的属于通过威胁手段迫使对方偿还本金与高额利息,这种情形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属于同时使用欺骗方法与威胁手段,使对方既产生认识错误也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这种情形则是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例如,2017年10月,董某等4 名被告人经合意,在某地成立了盛嘉宝等多家公司,且以“零用贷”“身份贷”等名义,非法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小额贷款,并招募了风控人员、财务人员和催收人员樊某等1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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