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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修订,检察机关再出发

2021-09-27张志然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4期
关键词:两法保护法检察

本社记者 张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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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在新修订的“两法”中,“检察”二字出现了28 次。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四大保护”拓展为“六大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预防重点放在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两法”修订的诸多亮点,也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具体工作提供了新的“指挥棒”。

不仅如此,在“六一”儿童节前夕,检察机关还推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推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

“两法”落地,检察机关的工作会有什么改变?未来又会有怎样的动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时任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曾在微信朋友圈里说:“在社会各界、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下,检察机关提出的一系列意见建议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其中,仅仅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就来之不易,倾注着无数人的呼吁和愿望!”

未成年人保护法被称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从1991年制定到2006年修订、2020年修订,这部“小宪法”不断吸纳未成年人保护实践的成熟经验。

全程参与该法修订工作的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具有很强的实践特点和时代特点,回应了社会关切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求,与民法典、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做了很紧密的衔接。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通过,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确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少新规定都吸纳了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有益探索,并将制度从探索层面落实到明确法律规定。

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从源头解决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的问题。在此之前,全国各地不少检察机关都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探索实践,一些经验做法被上述意见和立法吸收。

2020年8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会签《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由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依托公安部建立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在新招录教职工、认定教师资格前,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者,不得录用。

>>视觉中国供图

从最早的浙江、上海、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初步探索,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已有“一站式询问处”1029 个,一年时间内增长了近25 倍。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检察官助理范向利向媒体表示,这项制度的初衷,就是防止在取证过程中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二次伤害。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对这项工作很重视,要求全国各地都要推动落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不再是开展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工作。一个“等”字托底,不仅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责任,更使未成年人保护实践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得以解决,比如相关部门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时未尽到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开展法律监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同样值得关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不仅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自2018年开展试点至2019年年底,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试点检察机关共对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行为支持起诉358件,判决采纳支持起诉意见295 件,发出检察建议250 件。试点期间,检察机关聚焦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办理了一批案件,并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

上述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既明确了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职责,也以专门法的形式扩容了公益诉讼的领域,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保护的同时,也要对罪错未成年人做到依法不纵容。2020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获得通过。

>>史卫忠 资料图

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行21年后的首次大修。本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步修订的思路,致力于理清“两法”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立法空间交叉的问题。

2019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大连13 岁男孩儿杀害10 岁女童案中,“恶童”作案手段虽极其恶劣,但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免受刑责,法院判赔128万元,男孩儿接受3年收容教养。

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对罪错未成年人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收容教养名称得到修改,并进一步完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挺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多年实践证明,专门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相对更为清晰分级的基础之上,通过专门教育的完善,来填补对部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干预措施的空白,可以更好地发挥专门教育的优势,使我国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更为完善。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曾向媒体表示,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最大的进步是,尽可能完善了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细化了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教育与矫治,以尽可能避免“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修订后‘两法’既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未检部门最重要的业务工作。”史卫忠表示。

面对修订后“两法”赋予的重任,未检检察官们感到压力空前。

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修订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条,分别对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等”工作开展法律监督作出明确规定,这让如何履行好法定职责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此外,“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也考验着新时代检察人的法律智慧。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员额检察官宋丹向媒体表示,与修订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天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没有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 岁普遍降低到12 岁,而是要经过最高检严格的程序核准,再确定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如何开展好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工作,如何明确核准追诉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实现共赢,这些都是需要实践探索的问题。

专项行动 重拳出击

在“两法”施行前夕,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最高检印发了《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史卫忠向记者表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检察机关探索创建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督促支持起诉、“一站式”询问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更重任务。

史卫忠指出,只有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工作专业化、专门化、社会化特征明显,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助推落实,而不是有缺补位、不足替代。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向该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与诉讼办案一身二任、职能一体两面。“两法”明确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

法律监督的内容并不限于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之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的基础上,未成年人检察在专项行动中应当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执法司法中的违法线索和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依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不断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遍性、系统性、源头性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推动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要将专项行动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专项行动,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凝聚各方面力量,才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史卫忠说,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认真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加强与公安、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视觉中国供图

史卫忠介绍说,2020年,《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这两项制度相继实施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监督制度落实,联合教育部门加快建设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服务对接,开展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

黑龙江建三江虐童案、山西怀仁虐童案、北京门头沟伤童案等大量侵害案件因相关人员按规定报告得以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报告规定涉嫌违纪违法的均受到了相应处罚。湖南某小学教师强奸、猥亵学生案件,涉事学校负责人员隐瞒不报,检察机关对该校正副校长以涉嫌渎职犯罪提起公诉,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史卫忠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大突破之一,是在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强化了相关主体的具体法律责任。实践中,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按照规定查询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对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史卫忠指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扩大了入职查询的范围,一方面将查询主体扩大至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另一方面将查询信息扩大至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这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并督促相关单位执行从业禁止的规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点多面宽,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入职查询范围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很多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对这两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强制性认识不足,理解不到位,检察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让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知悉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履行报告、查询义务,形成社会认同。

看来,“两法”修订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蓝图上,将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相信在各部门共同的努力下,未来孩子们的天空会更加明媚澄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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