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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只为孩子健康成长

2021-09-27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4期
关键词:保护法意见犯罪

本社记者 李天琪

如果说,未成年人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梦想,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相信没有人会对此有异议。

不过,也同样是这个群体,具有鲜明的生理特性:防范各种侵害的意识差,保护自身的能力弱,需要倍加呵护。故而,未成年人也被视为弱势群体,重点保护着、守护着。

就在前不久的2021年“六一”儿童节,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这个特殊的日子,迎来两部新法实施,可谓意义非凡,也难怪新闻媒体纷纷用“送给全国儿童的一份大礼”来形容这件大事。

完善的意义:稳固未保“车之两轮”

时光荏苒,自1987年《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立法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程,并初步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作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最为核心的两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常被视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姐妹篇,更被视为未成年人保护的“车之两轮”。

前者注重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角度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旨在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发展提供条件。后者则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抑制、消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

工科新教师的“教师”特质先天不足:教学知识零基础、教学实践零参与、教学技能无训练、教学能力少锻炼。基于此,工科新教师培训的实践价值凸显。但在工科新教师培训中,存在六种典型偏离,严重削弱培训效果,制约工科新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影响工程人才培养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广大的未成年人。”

>>视觉中国供图

其实,这种多管齐下的保护思路早在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 》中就已初见端倪。规划明确提出:要针对青年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为基础,建立健全涵盖福利、保护、司法等内容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

郭林茂介绍,此次两部法律修订把握的思路主要有三点: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讲话、批示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二是针对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的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三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最大可能地提供法治保障。

孩子的声音:呼吁减轻学习负担

相比于其他法律征求意见时,有意思的是,这两部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法律,它们的颁布也受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关心和关注。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例,初次审议后,修订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 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 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

很难想象,一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会有将近一半的意见、关注来自未成年群体,这种鲜明特点是其他法律修订过程中所不具备的。这也恰恰说明,孩子们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

两部书写着孩子们名字的法律能否真正代表他们的权益,至关重要且备受瞩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高度重视。

为了在具体条文中真实反映出孩子们的诉求,在众多意见中,对有具体联系地址的两个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分别给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中学高三某班的一名中学生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一名小学生予以书面回复,足显诚意。

除了书面意见作到有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通过设在基层的立法联系点广泛听取意见。记者了解到,2020年8月12日,上海市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走进全国第一所政法高校附中——华东政法大学附属中学,召开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审稿修订草案意见征询会华政附中专场,听取学生们对二审稿的意见。

当时,二审稿规定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可以责令缴纳保证金,并没收保证金。附中的同学们提出,每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同,如进行经济处罚,可能会加重一些家庭的负担,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建议以教育为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后,决定采纳这一意见,删除了缴纳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后来,社会法室写信给华政附中的同学们表示感谢,同学们备受鼓舞。

梳理孩子们对修法的意见,可以发现,这些意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学习负担,二是防治校园欺凌。

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研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在具体条文上充分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

以“减负”为例,在监护人职责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这些规定,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提供了一定法律支撑。

>>视觉中国供图

为何如此规定?郭林茂介绍:“目前,校外培训乱象有必要进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俨然成为第二教育体系。学生校内不学校外学,老师校内不教校外教,把本该在学校完成的义务教育任务,变相转嫁给家庭和社会,给国家的国民教育体系带来较大冲击,也加重了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此同时,他认为,治理校外培训乱象,也需要多方面综合施策,包括规范校外培训,也包括完善教育相关法律、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和内容等。

立法的承诺:建立全方位保护网

让很多未保专家学者点赞的是,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采取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同步进行的做法,有利于厘清很长时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两法立法空间交叉的问题。此举同时也说明此次修订,不只是单独考虑某部法律的完善,而是遵循体系化的未成年人法的完善思路。

从修订后立法文本来看,亮点颇多: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条数量从原有72 条增加到132 条,体例增设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个专章;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健全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实施分流。

不仅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一处处长刘斌介绍,在预防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委托照护的情况下,明确曾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二是明确学校的预防机制和保护措施。三是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履行查询义务。

另外,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触网问题,如沉迷网络、网络欺凌等,此次修法也给予了一定的回应。

刘斌认为,虽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偏弱,对网络信息内容以及合理使用网络的鉴别力、自控力偏弱,但不能因为这些问题或者因素,就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世界、使用网络技术的权利,这也是未成年人未来自身发展的需要。

同样作为修法亮点,立法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实现。如在“网络保护”专章中明确提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方面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不管在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社会,未成年人保护都是各方面的共同责任。

在谈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核心,郭林茂提到的“两点关键”让记者印象深刻。

一是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又叫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我们做任何事情,首先要想到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当与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保护相冲突的时候,要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比如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时候,要优先救助未成年人”。

二是对一些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抱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未成年人出错甚至犯罪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地归责于未成年人,相当程度这是由成年人造成的。对罪错未成年人抱着宽容的态度,不要过度指责、过度惩罚。当然一些严重的恶性案件,要有必要的惩戒。对于罪错未成年人,主要还是要依靠教育,而不是依靠惩罚,更多是通过教育来挽救,这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中始终坚持的一个理念”。

据了解,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已多次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基本成熟,待合适时机正式出台。我们也期待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加快推进。

孩子的事,再小也是大事!

保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必须要做的事,更是必须要做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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