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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

2021-09-27张明楷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2期
关键词:资金

张明楷

集资诈骗罪不同于普通诈骗罪之处,并不在于受骗者的公众性或不特定性(因为普通诈骗罪的受骗者也可能是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而在于前者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将社会公众的资金集中起来使被害人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所以,集资诈骗罪的形式,本质上表现为股权式集资与债权式集资。

众所周知,广义的非法集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批准,以发行股票、彩票基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并打算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种非法集资行为虽然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但不成立集资诈骗罪。二是未经依法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虽承诺却并不打算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种行为成立集资诈骗罪。从行为的外表来说,两种行为似乎没有差异,都表现为募集社会公众资金。但从行为的实质来说,两种行为存在根本区别:前者只是单纯占有、使用社会公众的资金,或者将社会公众对自己资金的所有权转换为股权、债权;后者则是将社会公众的资金不法转变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所有。因此,前一种行为不具有不法所有的性质,后一种行为则具有不法所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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