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基于偿债能力的考察
2021-09-26陈国富
南开经济研究 2021年3期
陈国富 田 珺
一、引 言
在我国历次《公司法》修改中,2013 年的修法无疑最具有颠覆性。在此之前,我国的《公司法》主要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的移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legal capital system)的传统。但是,这次修法基本舍弃了这一传统,转而采纳英美公司法中的“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的框架。具体而言,这次改革的内容有:(1)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2)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3)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4)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销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意义重大,它沿袭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约束软化的改革取向,主张通过降低投资门槛来刺激经济活力。但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反映的是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风险的对应关系,是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支撑点。法律所提供的是一种相关利益方博弈的“焦点”(focal point),虽不能改变利益均衡的性质,但会改变利益均衡的“位置”。因此,这次《公司法》的修改给予了股东更大的自主性和活动空间,必然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直接影响。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对这种影响如何估计和判断事关市场秩序的重塑和未来变法的方向。
考虑到目前学术领域对这一主题的研究大多局限于法理逻辑的分析,少有实缴制和验资制度废止后如何影响债权人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文献,本文将2013 年《公司法》修改作为一次立法准自然实验进行双重差分研究,运用计量经济学的实证检验方法,揭示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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