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受救助者义务条款的正当性、体系化及其限度
2021-09-25王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王 健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作为一部权利型法律,社会救助法对受救助者的特别保护,往往容易使人们忽视受救助者在受领救助给付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我国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就是这样,受救助者的权利①参见杨思斌:《社会救助权的法律定位及其实现》,《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1期,第46-51页;何平:《社会救助权研究》,湖南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3月;冯彦君、张凌竹:《社会救助权的可诉性及其证成》,《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42-146页;赵大华:《社会救助权保障下的社会救助立法之完善——兼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法学》2016年第3期,第117-125页。和相应的国家责任②参见黄锴:《论作为国家义务的社会救助——源于社会救助制度规范起点的思考》,《河北法学》2018年第9期,第59-75页;贾锋:《论社会救助权的国家给付义务研究》,东南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9月。被凸显,常常只见“请求权”“得以主张”等权利概念,而受救助者的义务却式微而模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③比如,有学者就认为,在社会救助法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是单向的。参见刘光华:《社会救助:理论界定与中国的实践展开(上)》,《兰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99-108页。。然而,从我国2014年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2020年9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来看,均有不少条款规定了受救助者的义务。
事实上,是否应当规定以及如何规定受救助者的义务,在理论上关涉社会救助法的证立与实施,不可谓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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