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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达标挑战和建议

2021-09-18王刚王晓晴尚博文马高方

银行家 2021年9期

王刚 王晓晴 尚博文 马高方

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简称“TLAC”)是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为解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下简称“G-SIBs”)宏观负外部性专门制定的监管政策工具。作为新兴市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我国工农中建四行将从2025年初分阶段满足TLAC监管要求。测算表明,现行运营模式下,四大行将面临较大合格TLAC工具缺口。要在如期达标的同时继续发挥好四大行服务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头雁”作用,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达标经验,用足制度空间,加快完善监管政策,推进合格资本工具创新,同时推动中资G-SIBs有序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增速和风险密度。

我国TLAC监管实施进展

TLAC的政策意图是构建额外的损失吸收工具,确保在监管资本无法吸收损失时,通过TLAC债务工具减记或转股实现G-SIBs“内部纾困”。与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资本监管工具相比,合格TLAC工具,一是包含债务工具因而范围更广;二是最低充足率和杠杆率指标要求更高;三是银行进入处置阶段后方可启用,损失吸收顺序相对靠后。

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与金融稳定理事会2015年发布的《TLAC原则与条款》保持一致,一是明确了TLAC监管指标和最低监管要求(表1)。二是确定了TLAC工具构成与合格TLAC工具标准,明确为满足《巴塞尔协议》缓冲资本要求计提的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三项核心一级资本工具不计入TLAC(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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