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中个人信息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研究
2021-09-14施如一张晨曜冯博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9期
施如一 张晨曜 冯博
摘 要:第三方支付因能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在使用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件却频繁发生。本文以庞理鹏与北京趣拿公司等纠纷案为例,由点及面,讨论个人信息权侵权纠纷中举证困难的问题,并结合相关文献,从中国当前的立法出发,探讨相关举证责任问题的优化解决方案,以期促进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个人信息权;举证责任
当前,大数据技术使自然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存在显著的地位不平等现象,在相关的民事纠纷中,自然人往往很难完成举证,从而难以实现其诉讼请求。應该如何认定事实和分配举证责任,有效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1 “庞理鹏与趣拿公司等隐私权纠纷”基本案情
1.1 案件回顾
2014年10月11日,庞理鹏委托鲁超通过趣拿公司,订购东航机票。庞某姓名、身份证号码在订单界面被显示。两天后,庞理鹏多次收到不明来源的诈骗短信,涉及其订购的航班信息,但是鲁超能证明其代购机票时未留存庞理鹏的手机号码。庞理鹏向法院提请诉讼,主张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其个人信息,形成侵权行为,要求两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中,法院就庞理鹏不能证明趣拿与东航泄露其个人信息,且其个人信息不仅仅被这两家公司所有的事实,无法确认侵权行为。依照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做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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