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
2021-09-14吴静
重庆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吴静
摘 要:针对因年龄问题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触刑未成年人,发挥着对该群体惩处和挽回重要功能的收容教养制度刚被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所替代。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不明确、程序缺乏科学性、执行机构混乱和矫治教育方式单一等问题,引发学界关于其法律定性、存在必要等问题的探讨和争议,其实际执行效果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收效甚微。新时代应围绕专门矫治教育完善立法与配套法律法规,明确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适用条件,重构司法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矫治教育体系等方面加以重构和规范,使该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专门矫治教育;理论基础;研究价值;适用困境;重构探索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1)008-091-01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1.008.008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必须面对的一大难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部分案件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日趋上升,对触刑未成年人的惩处和挽回亦再成为社会热点、焦点。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一次修正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规定,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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