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辩证思维看待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2021-09-13钱蕊迪董立夫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23期
钱蕊迪 董立夫
摘要:律师制度是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之前,律师制度已经实行,尽管其存续期间不长,但也是现代司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新的律师制度也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应运而生,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不久后便戛然而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起点,我国重新实行律师制度,时至今日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不断提高,我国律师制度、律师行业迎来了新机遇、新挑战。文章将从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必然性与偶然性、人民群众观点、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来看待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律师;律师制度;律师发展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道路却是曲折的、迂回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事物要经过肯定到否定,再否定之否定的这样一个过程,这样才能变得更加完善。但是,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总要经历波折,人们的认识也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就决定了事物的运动必定是曲折迂回的,总体表现为波浪式发展,螺旋式上升。因此,律师制度的发展必然也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我国实行律师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912年《暂行律师章程》的颁布,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新中国成立后一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其中规定了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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