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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突破与制度构建

2021-09-13谢伟健

中国民商 2021年9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

摘 要:专利资产证券是证券化的一种形式,相对应传统的资产证券类而言,专利资产证券是通过实物的方式将专利视为一种知识产权,再通过这种方式对于未来预期的收益进行划分,从而获取在市场上流通券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目前,我国在不断地完善专利运营体系的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我國专利质押保险以及融资的业务发展,以此基础上也在对专利资金证券相应的工作进行开发。海南作为首批专利资产证券融资的试验点,在进行专利资产证券的运营过程中,相比较有形资产专利本身所形成的资金不稳定性,这将有赖于企业的运营能力,如此能更好地保证资产证券化的价值评估,专利资产证券化是专利资产评估的直接影响因素。

关键词:专利资产证券化;理论突破;制度构建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专利申请数量在不断的增加,现下已成为世界上申请总量最多的国家。为此,政府部门越发的关注产权行业发展,并且跟国家政策中对于知识产权以及金融资本的科学构架有直接的联系。为了有效地促进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对于一种全新的投资路径,通过开展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能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机遇,与此同时,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为众多企业和个人提供投资的选择机遇。对于专利证券化的研究,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基础,从一定程度上形成完善的体系,相比较其他领域而言,需要更多的学者进行广泛的研究。

一、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突破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理解,专利资产证券由于种类较多。其中有的学者则认为专利资产证券化是由发起人将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资产进行出售,再跟目标公司形成一个资产池,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将资金流来进行专利资产证券方式来发布。其中有的学者则认为专利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融资的方式,通过对资金重新整合的办法,对于金融机制进行转变。通过追溯根源,我们可知是由美国的一个投资家在1977年所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他所认为的经济其本身是一种融资的行为。在法律本质上进行互相转化和民事权利的相互转化的一个过程。对比专利资产证券化而言,它是通过将专利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形式。在全球经济的发展背景下,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对较短,但是势头非常猛烈,其涵盖了所有的银行抵贷押款的方式。然而,从这一角度出发,这不仅仅在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并且对于知识领域而言,专利资产化未被首次提及。

(一)基础资产的突破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是通过将证券来构建一个完整的销售以及交易渠道,然而在实际的销售和发行过程中,这个过程中其对对应的对象是固定。在以往的证券交流市场中,证券资金是属于一种现实性的资产证明。

为此,只有建立起实实在在的资产价值,作为证券的基础性资产,然而,专利资产与常规的资产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在法学中,资产是所有活动相对应的一种概念,也就是指企业在进行正常的经营过程当中,逐步完善,这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未来的经济发展。对于这些资产而言,能够成为企业资产中所有权的重要基础。同时也不仅仅限于特定的房屋以及产品设备的有形资产。对于理论界而言,他们认为通过将资产证券化形成现金流的形式,是一种证券化信用的特定资产,这也就是基础资产。为什么专利能够进行证券化形式呢?具体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利具有可资产性

专利资产化,它是建立在专利基础上,是包括了专利许可费用、专利抵押以及专利转让等形式,其中是由专利人对专利拥有垄断的权利,通过对专利权进行许可使用,通过专利人许可之后就能够从事专利使用这个过程会产生专利费用以及资金流,这就完全属于基础资产的一个特征。根据相关的调查数据可知,这种形式也是专利资金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一般而言,只有等专利被许可的方式之后,就可以作为一种基础性的资产进行证券交易。比如美国耶鲁大学将13 种药品专利许可他人使用后,那么当专利在使用之后会产生一个使用费,就可以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资产形式;对于专利可质押性,合同法的规定范围内,通过对专利的可质押性进行明确的规定,意思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的质押贷款合法性以及专利可质押性的设置,从而正视保证了贷款的时间有效性,那么债权人就会通过出售质押物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偿。专利权人通过质押专利的方式能获得一定的贷款,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能有效的体现专利基础资产的使用。在专利以信贷的方式进行交易,能改变专利的存在形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专利并不是一种基础性的资产,然而可以通过专利信托的方式能产生债券的行为。为此可以对专利资产证券化做好基础工作。综上所述,在进行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对于专利,其真实品质直接决定了资金流的容量大小,在符合考察期内对专利进行考察,针对专利的创造性以及实用性进行相应的操作。

2、专利证券化具有合理性

随着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在传统模式进行改进和完善,得到创新,并且形成了以证券市场存在的形式为背景,通过发展专利资产证券化,能有效地促进融资渠道的发展和完善。这种优势的背景下,不仅能够有效的促进中小微科技公司的发展,同时也能为个人市场主体获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其次通过促进专利资产证券化实现价值的方式。由于我国专利转化率相对低,该如何面对专利少的局面,成为促进当下专利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通过不断地进行融资扩张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和渠道,能改变当前的专利发展现状,能积极地将专利进行转换,赋予其他的价值形式,积极促进专利的有效转化;再次,在通过设置完备的法律背景下,为了促进专利资产化的发展,那么,专利资产证券化是其重要的保障基础。

3、专利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

通过将专利资产自由转让,能够有效地将专利转化为资金流,从而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又能保证专利资产的基本特征。由于专利资产可以实现自由转化,那么要再《专利法》的明确规定下对专利权进行自由转化的方式,由于专利权人可以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很好的实施和约束。第二,通过《担保法》以及《专利法》的形式赋予了专利的可质押性,通过改变专利存在的形式,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完成证券融资‘由于专利是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在专利的资产价值中,可以自己实施,同时也可以包括他人实施。

通过分析能知道资产作为一种新的基础性资产的形式,在专利资产的基本属性可知,它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对于专利资产属性中的不具确定性,那么这对于我国其他国家而言就不具实用性和现实性,在进行实施的过程当中,又不具有成熟的特点;又或者是专利能够有效的防止核心专利受到威胁。那么对于这些专利而言,是不具有財产属性的特点,为此就不能进行专利证券。其次,对于专利的基础属性中具有稳定性,这将直接影响着现金流的运行情况,从而决定着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成败问题。

(二)证券化的突破

由于专利含有高的技术性,对于市场而言,价值较大。因此,通过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能让证券形成一种特定的新形式,然而,通过对传统证券化的考察,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抵押贷款住房形式,逐渐转化为汽车贷款证券化。直到90年代之后,成为消费品的分期付款的转换。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证券化的发展模式已经满足市场的需求。通过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考察,自从美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了相应的探索,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知识产权创新。

(三)专利融资的突破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融资的方式也在不断地进行拓展和完善,通过对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资产入股的方式,能实现专利资产的收益。首先,专利权转让或者是许可使用过程中,专利资产融资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也就是专利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对于专利技术入股的方式,在我国的《公司法》就曾明确规定通过将某种特定的技术投资的方式组建公司,从而进行企业生产和经营,通过有效将生产和专利融合在一起,能有效地对专利进行售卖,获取一定的收益。对于专利质押贷款,也就是能将专利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抵押,由此,在这个过程中,对应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银行获取到一定的贷款资金的形式,从而获取融资的机会;再次,通过专利委托人的方式来进行专利信托,将专利权委托给受托方,再由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应用进行使用和管理,有效的为专利权人提供一些补偿设施,通过扣除受益人的相应报酬之后的或许融资,但是这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专利证券化的方式很难再短时间内获的突破。

二、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和政策基础

(一)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应的立法比较分散,法律角度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担保法》《物权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和《破产法》等,这些法律就对专利资产证券化做出来明门规定;就从规章层次角度分析《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防专利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二)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支撑

就从目前的知识产权融资角度出发,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支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这些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支持中,可以有效地强调并积极推广资产证券化的各种品种。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选择

就当前的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而言,在世界的各个国家中都是属于独立立法的形式所存在,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了动产担保交易的形式;契约形式等,其中更多地是将规范和制度进行健全。在很大程度上,从立法角度上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并且针对新出现的证券投资进行相应的保护机制。然而,由于司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这成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阻碍。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综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只有设置完备的法律制度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健全法律规范。然而由于法律的稳定性的特点是很难有效的保护,新出现的,资产证券形式式。为此,由此,当我国实施的市场化和文化体系的程度较低,通过结合日本所推行的综合立法形式: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我国也不能除外,为了清除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在法律机制上进行保护,从而有效做到资产证券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基础。第二,从现实情况看,大陆法国家面对专利资产证券化立法的挑战.

三、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当下资产证券化而言,依旧处于发展的阶段,其中,难免会缺乏相应的实证支持。这也成为当下学者讨论的话题,无法真正地与相应的评估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然后随着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加快,从而涌现出许多关于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相应案例,此彼者就会结合这些案例进行深入的价值评估,再次进行跟踪了解及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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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伟健(1987.10-),男,汉族,广东广州,本科,职称:知识产权师(中级),主要研究方向:科技政策和知识产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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