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概念分歧与规范化
2021-09-13侯日云蒲晓红
理论月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国家
□侯日云,蒲晓红
(1.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610064;2.湖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恩施445000)
一、问题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但是,“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作为一个外来词,在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人们对它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其涵义因时空场域的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异,逐渐使概念本身的能指与所指相偏离,以至于在学术界和实践领域出现较为紊乱的局面。例如,有的学者将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界定为“国家和(或)社会”,有的仅界定为“社会”。这里对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不同理解,表面上似乎是文字表述或措词的不同,而实际上却反映出人们对社会保障本质认识的模糊性,或者隐喻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不同路径取向。
对于社会保障的外延或范围,争论则更多。在构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对有关社会保障项目的构成,就出现过“四部分说”“五部分说”和“六部分说”等不同划分方法[1](p116-117)。当前国内主流的观点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四个部分。应当说,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社会保障的内容作出划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这无可厚非。但同时,又有权威学者将家庭保障、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作为补充保障①例如郑功成教授认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还包括慈善事业、商业保险在内的补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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