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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互联网“打赏经济”的立法困境与消解方式

2021-12-28王新鹏

理论月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法律经济

□王新鹏

(山东大学 法学院(威海),山东 威海264200)

“打赏”是我国的本土化产物。在古代,“打赏”一词带有明显的阶级性,一般指地位高者赏赐给地位低者财物的行为。新时代以来,“打赏”的阶级性逐渐淡化,更多体现为一种喜爱和欣赏的态度。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打赏”与互联网相融合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打赏经济”。我国互联网“打赏经济”最早出现在网络文学领域,之后在网络直播行业中得到繁荣发展。2009年起点中文小说网率先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网络文学打赏体系,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打赏经济”模式的确立。其后,这种经济模式在互联网产业中得到广泛运用,成为多家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2014年新浪微博开通打赏功能,用户对微博中的优质内容可以进行2—200元的现金打赏;2015年微信开通赞赏功能,用户可以对微信中的原创文章进行5—200元不等的打赏;2016年知乎为其专栏作者开通文章赞赏功能,同年豆瓣网也开通了文章赞赏功能。2017年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为网络打赏的繁荣提供了契机,花椒直播官方数据显示,2017年花椒直播平台的打赏流水已经超过50亿元。然而,在互联网“打赏经济”繁荣发展的背后,立法不完善导致的网络打赏乱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必要针对网络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互联网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网络打赏这一新生事物得以规范发展。”[1](p1)

一、我国互联网“打赏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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