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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学理分析与适用

2021-09-13朱福勇李春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能力

朱福勇,李春波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2.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绵阳 510700)

司法界对被监护人侵权类案的“异判”现象较为突出。在规定被监护人侵权责任规则的《侵权责任法》第32条饱受争议的情况下,《民法典》第1188条并未对其作出实质性修改。随着《民法典》施行,如何避免《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适用乱象在《民法典》第1188条上重演,是嗣后司法解释及司法适用应当关注的重点。本文即从《民法典》第1188条的此种司法适用之“忧”出发,以“注意义务补足说”为视角,依循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要求差异和类型化研究,一探抑制被监护人侵权“类案类判”之症结,寻求突破之肯綮,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进路。

一、《民法典》第1188条的演进特征及原因述评

(一)“变”:技术枝节的逐步完善

从《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再到《民法典》第1188条,被监护人侵权责任规则的法条表述有所调整。具言之,由《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变化在四个方面:一是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改“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二是监护人减责前提:改“尽了监护责任”为“尽到监护责任”;三是监护人减责程度:改“适当减轻”为“减轻”;四是监护人补充赔偿:改“适当赔偿”为“赔偿”,删去单位监护人的除外规定。由《侵权责任法》第32条再到《民法典》第1188条变化在两处:一处是监护人减责的前提:改“尽到监护责任”为 “尽到监护职责”;另一处是断句标点: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与监护人赔偿不足部分两句间的句号改为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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