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受托方选择质量风险管理研究*
2021-09-12宋明月武志昂齐文渊
中国药业 2021年17期
张 冉,宋明月,武志昂,2,3△,齐文渊
(1.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110016;2.北京亦度正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100055;3.深圳市生物医药发展研究院,广东 深圳518000;4.北京医院临床试验研究中心·国家老年医学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老年医学研究所·药物临床风险与个体化应用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100730)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委托拥有对应药品生产资质的企业,根据委托合同进行药品生产的行为[1],即按药品持有人提供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规格等,在不属于药品持有人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出某一药品[2]。MAH制度于2016年在我国10省市开展试点工作,经过“2+1”年试点,2019年12月伴随新《药品管理法》的颁布,MAH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该制度扩大了药品持有人的主体范围,基于此制度下的委托生产也更普遍[3]。然而,在MAH制度下,随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动态监管频次的增多,每次飞行检查后仍有数十种不合格批次的药品被通报,直接反映出药品委托生产质量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潜在风险,如:受托方未满足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受托生产企业产能不足,以次充好;受托生产企业风险意识薄弱,忽视对产品的生产质量管控;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责任的认识不足,对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不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4-5]。受托方的选择是委托生产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受托方选择不当会导致委托生产面临诸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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