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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能提高公司并购的绩效吗?
——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视角的研究

2021-09-11杜朝运陈贻磊

商学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标的业绩企业

杜朝运,陈贻磊

(1.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2.平安证券厦门分公司,福建 厦门 361005)

一、引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发布的《管理办法》(2008版)对并购重组适用业绩补偿条款的对象、业绩承诺期限、补偿安排、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时效均作了明文规定。该办法被废止后,2014年7月中国证监会第109号令重新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2014版) ,并于2016年和2019年两次进行了修订。在再融资松绑的大背景下,现行的《管理办法》(2019版) 不再强制要求所有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行业绩承诺,只要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对象不涉及控股股东等三类关键人群且重组未导致控制权发生改变的,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就是否使用业绩补偿和补偿承诺的相关安排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商定。虽然目前监管放宽了对再融资市场的诸多限制,同时亦对符合条件的并购交易不再强制要求业绩承诺,但从过往的并购重组项目看,很多仍然附带业绩承诺。可以说,在并购交易中使用业绩承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原则的重要体现。

业绩承诺本质上是一种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是交易双方就未来的不确定性达成的一种合约。根据合约,如果未来约定条款得到实现,那么交易一方可以主张合约约定的权利;如果约定条款实现落空,那么交易另一方亦可以主张协议约定的另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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