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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民商法律责任关系探讨

2021-09-10江琼

客联 2021年2期
关键词:民法典

江琼

【摘 要】《民法典》的颁布,不仅为解决民事纠纷提供定纷止争的标准,更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提供指引。文章基于民商法律责任的划分与商事责任制度的相关研究,详细叙述了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与民商法律责任关系做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民法典》;商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一、民商法律责任的划分

按部门法界限,法律责任可划分为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按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又可划分为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或私法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公法责任则在此基础上,结合究责主体类别可进一步细分。在传统民商法理论上,商事责任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通常概而论之将其等同于民事责任。随着现代商事经营方式的复杂和商法的发展,尤其是作为特别私法,商法越来越多吸收公法规范,商事行为越来越多受到公法干预和调整,商事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民商责任区分的争议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目前商事责任研究代表性观点认为,商事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和严格责任,具有外观主义和社会性特征。相关研究从多个层面阐释了商事责任的特殊性,试图从具体商事责任立法规则中抽象出一般商事责任的特征,进而概括性描述商事责任的全貌。

二、对于商事责任制度的研究

商事责任制度的研究需要兼顾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遵循“权利—义务—责任”的立法设计基本逻辑;其二,全面考察现行立法中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既有规范,分析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其三,重点探讨民事责任与商事责任之间差异,这也是商事责任独立性的基础。

基于法理学的责任理论及“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结构,我们通常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是义务分为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其中,第一性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可违反之义务,当违反第一性义务之后,才会产生第二性义务;而第二性义务,则对应的是违约和侵权责任。运用法理学的责任理论解释商事法律责任,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民商事权利义务的差异导致商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存在较大差异。商事关系中大量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大量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而且法律赋予商主体商事经营的特权,同时赋予其特别义务,这些都属于第一性义务,如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就是较为典型的第一性义务。商主体实施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应屬于违反了第二性义务,应承担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设置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围绕第二性义务(违约和侵权)展开的,而大量的由各国商法典或商事单行法设置的商事责任主要是围绕第一性义务作出的。如何将法理学“义务—责任”的基本架构运用到商事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的理论之中,对于违约和侵权解决不了的问题,借助法定义务予以约束,这也许是商事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的特殊性所在。当然,混合了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责任,可能同时触发多部法律适用的责任方式,也是商事法律责任的特殊性所在。

三、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区别

纵观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和商法实践,商事法律责任具有区别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诸多特殊性:第一,商事法律责任是一种兼顾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综合性的法律责任。第二,商事法律责任是一种兼顾了一般责任与特殊责任、普通责任与严格责任的法律责任,严格责任是商事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第三,商事法律责任是突破了传统民事法律责任的局限,突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局限,创造性地提出了效率责任的一种特殊制度。第四,商事法律责任更多遵循无过错原则。民事责任构成一般以过错为主,但是商事责任通常不考虑商主体的主观动机。第五,商事法律责任是更具有团体法属性的法律责任并且将私法责任与公共责任融合在一起,即商主体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商主体所实施的决议责任等等。第六,商事法律责任是突破法律关系相对性,责任人或权利人具有更大或然性的新型责任。第七,商事法律责任的形成常常不是基于违反双方约定或一方侵权,而是基于单方意思行为,基于法律、规章的规定或章程、决议的宣誓。第八,商事法律责任是与商事制度的创新发展相适应的一种开放式的责任制度。随着商事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商事交易的创新与发展会不断产生新型的商事法律责任。第九,商事法律责任还是一种具有商业目的行为的责任,其与民事行为目的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例如,普通人进行的电话骚扰可能要承担道德谴责,但是商人实施的有组织的广告骚扰推销,就有可能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四、《民法典》法律责任立法的现状探讨

从法律层面来看,责任与义务的概念具有同等性,有什么义务就构成什么责任,现行的法律责任关系中也通常是将责任规则与义务规则合二为一,这也是各国《民法典》中民事责任制度所采用的通常性惯例标准。但是义务分为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其中,第一性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可违反之义务,当违反第一性义务之后,才会产生第二性义务;而第二性义务,则对应的是违约和侵权责任。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基于合同法、侵权法及亲属法的体例划分,将民事法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亲属关系责任等,其中权利义务条款中多囊括了相关的责任规则,即“权利—义务—责任”一体的逻辑思路。

我国《民法典》单独设立民事责任一般制度,与此同时保留了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特别制度,将一般民事责任与特别民事责任,债法与侵权法分离,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先进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予以重视。《民法典》(总则编)沿用了“抽取公因式”的方法,形成了一般民事责任规则体系。学者范健(2021)在<中国《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思考>一文中认为,《民法典》民事责任章节设计可谓有得有失,部分条款达到了“抽取公因式”以简化条文之目的,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特别是对于《民法典》构建的民事责任一般规则主要基于自然人和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义务,对于商主体的商事义务和商事责任的特殊性关注不足,有悖于民商合一的立法初衷。除此之外,对于“抽象”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的表现来看,其初衷是对民事责任的重视,也遵循了力求穷尽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力图从民事和商事全方位概括法律责任,但是在预期效果上存疑,究其原因,商事法律责任特殊规则仅占很少的一部分,仍有很多的商事法律责任规则并没有得到完整体现。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事责任与传统上的民事责任在责任界定、责任形成、责任构成、责任方式方面都存在差异,我国《民法典》对于这一类的责任特殊性涉及较少。基于此,责任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存在一定影响,只有了解了民商规则的差异,才能清晰认知我国《民法典》的局限性和不足,防止民法规则的滥用,有效预见商事活动的制度性风险,通过立法和司法及时弥补商法制度的缺失,进而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予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范健.中国《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思考[J].政法论坛,2021,39(02):25-41.

[2]徐璟航,范健.中国商法国际化的制度困境和发展路径——以民法典编纂中的国际化得失为镜鉴[J].商业经济与管理,2020(12):88-97.

[3]薛波.后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功能调适论[J].河北法学,2021,39(02):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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