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
2021-09-10史奇奇
商展经济·上半月 2021年3期
关键词:效力
摘 要: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是快递行业中长期遵循的行业惯例,当其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要求,且遵循了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自愿原则时,只要不悖于其他更值得考量的原则,那么就应当认定该条款是有效的。认定该条款有效并不一定违反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同时快递行业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并不足以成为必要理由而否定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
关键词: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效力
中图分类号:F5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05.23
1 问题的导出
快递服务合同中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在学界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爭议,我国立法对此处的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也存在着诸多的歧见。当前对该条款效力认定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无效说;[1][2]二是,有效说;[3]三是,折中说。若快递企业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该条款并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时应当认定有效。[4]不过后两种观点总的来说还是具有一致性的,皆认为该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后是有效的,因此本文将二者观点均归为有效类。上述观点到底哪一种更为妥当,本文将主要通过反面论证,对当前认定该条款无效的主要理由逐一分析后给出结论,以供探讨。
2 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无效的理由之质疑
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无效,本文整理出了他们认为无效的主要理由:一是,未保价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二是,未保价条款违反契约自由;三是,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存在道德风险;四是,未保价条款违背经济学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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