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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中的“独创性”界定

2021-09-10潘翠云

经济师 2021年4期

摘 要:著作权中没有关于民间口头文学的保护具体条款,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条中规定。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著作权基础理论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是两要件说,与目前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基本意思表达一致,即作品具有独创性需要同时满足“独”和“创”两个方面。对于侵权作品的认定一般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另外,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还需引入专家辅助方式,亟需关于民间口头文学的具体保护法律规定出台以更好地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间口头文学艺术 独创性 侵权认定方式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4-238-03

一、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来源及法律特征

著作权中没有关于民间口头文学的保护具体条款,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一般作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其所涵盖的文化底蕴从时间、创作人相比较而言,更为久远、更为宽泛,由此其自身的特点也会与一般作品不同,民间口头文学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非书面文字记载艺术,是一种广大民众更为接受的口头艺术,它的生存、传播、传承,主要来自于广大民众的口传心授。笔者认为其法律特征包括:独创性、群体性、地域性、变异性、传承性,而民间口头文学要多一个口头性(非正统性),其中核心的法律特征应当为非正统性的口头表达及体现集体特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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