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浅析我国电影审查制度
2021-09-10颜秋萍张恺文
经济师 2021年4期
颜秋萍 张恺文
摘 要:电影审查是我国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文化管理权力,一部影片只有顺利通过电影主管机关对其内容的审查后,方可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能有效避免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接触不适宜的思想观念,又能充分发挥电影作为媒介的教化功能。文章以行政法学视角分析《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电影审查存在审查主体缺乏约束,审查标准模糊、滞后,审查程序有待完善,相对人实质救济程序不足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应推动下位法制定、明确标准、提高社会参与、建立定期自评与社会监督等应对策略。
关键词:电影审查制度 行政许可 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4-073-02
我国在电影监督领域采取“公映许可制”,即一部影片只有顺利通过国务院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内容的审查,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才能定档上映,顺利进入后续环节(包括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审查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管理、引导电影行业的基础制度,既能有效避免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接触不适宜的思想观念,又能充分发挥电影作为媒介的教化功能,以美兴人、以美化人、以美励人。
一、电影法颁布后的影响
迄今为止,《电影产业促进法》(下简称“电影法”)已实施三年。我国电影市场借助更规范的法律环境蓬勃发展,佳作频出。这既满足了人民日常生活当中的精神娱乐需求,也表明此次立法对于电影市场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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