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探究
2021-09-10刘家锟
经济师 2021年4期
摘 要:商号权和商标权是市场主体的重要权利,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商号侵犯商标。立法上的不具体为认定冲突的行为和法律适用留下了讨论的空间。司法实践主要根据商标法的修改进行判决,但是判决中依据“突出使用”“规范使用”在实行过程中难以实现。文章通过对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分析、我国现有商号权的保护体系,来探讨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解决原则与方法。
关键词:商标权 商号权 冲突的法律适用
中圖分类号:F061.3;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4-065-02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概述
作为商主体的两项极具标识性的权利,商号权和商标权不仅对商事企业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对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者也具有重要意义。[1]
(一)商号权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名称权,是商主体在营业范围内,依法对其商业名称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简称商号权或者商号专用权。吴汉东教授曾称商号即企业名称,可以明显帮助企业在从事工商经营活动时与其他企业相区分。[2]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载明企业名称需经核准注册后才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享有专用权。
商业名称权包含以下三方面:第一,专有使用权。由于我国商主体奉行“登记主义”,其中第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立登记”。也即商业名称经过登记后,其所有权人才可以任意使用该商业名称并且排除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业名称[3]。商主体有权以其商业名称签订商事合同、开设银行账户,以及在法律文件上使用其商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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