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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高院意见”问题

2021-09-10李子豪

经济师 2021年4期

摘 要: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认定主要基于司法解释及部分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意见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也对应《民法典》做出了相应的改动,但“高院意见”并未对应做出改动。在司法解释的概括性规定下发挥“高院意见”的作用在指引地方法官做出可执行的裁判指引方面存在优点,但“高院意见”也存在着效力缺陷、最高限额与社会发展脱节等不足,宜做出修改。同时,随着人们对精神利益的重视,当代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科学化设置认定标准并注重发挥类案检索制度的作用,彰显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精神损害 赔偿标准 高院意见 类案检索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4-062-0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的重要救济手段,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时间不长,但仍然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法律——司法解释——高院意见”的三层制度体系,其中“法律”和“司法解释”确认请求权基础,“高院意见”根据各地区情况具体细化规定。“法律——司法解释——高院意见”的三层制度体系便于指引地方法院裁判,但第三层“高院意见”存在效力瑕疵等问题有待解决。民法典时代人格权独立成编以及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内容丰富体现了对人格尊严保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反映了单一侵权保护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也体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的制度完善固然重要,但仅有概括的请求权显然是无法有效保护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得到恰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建立与请求权对应的具体制度规定是当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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