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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欠发达地区出口不收汇问题综合治理探索

2021-09-10陈亮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4期
关键词:外汇出口监管

陈亮

“出口不收汇”是指企业出口货物后无合理理由长期不收汇现象,是一种违背正常贸易惯例的变相资金流出行为。通过调查发现,内陆欠发达地区出口不收汇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出口考核指标高于外贸经济出口水平,当地政府因此出台较高奖补政策促进出口增长,从而引发为赚取政府奖补的“买单出口”行为。出口不收汇给地方经济带来诸多危害的同时,形成贸易资金流入敞口,給国内经济安全带来风险隐患,值得高度关注。

1.出口不收汇企业监管困境

1.1不办理名录登记,规避监管多。出口不收汇企业主要是代理出口的贸易型企业,因为不涉及收汇,通常不办理名录登记、不退税等手段规避监管,其存续时间短,地方政府兑现年度出口奖励后,又重新注册新公司继续与地方政府合作,如某地出口不收汇企业70%成立不满一年,都未办理企业名录登记,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1.2收汇途径非正规,资金监管难。内陆欠发达地区出口不收汇企业常用三种途径收汇:一是通过境外离岸账户;二是通过沿海发达地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贸易公司的离岸账户;三是通过境外个人,或通过便利化额度分拆汇入境内或多人以现金方式携带入境。这些收汇方式都游离于外汇监管之外。

1.3量大体小成本低,主体监管难。出口不收汇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外省籍人居多,普遍存在代理出口业务量大、注册资金公司规模小的特征。例如某市出口不收汇企业,2020年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左右,其中注册资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占70%。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营业执照上注册地无牌无人员且联系困难,且注册地密集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如:某地区三家出口不收汇企业的注册地相同,仅工号位不同。

1.4监管侧重有偏差,联合监管难。监管涉及商务、海关、税务、外汇局等部门,各监管部门侧重不同。地方商务部门注重政府绩效、招商引资、落实完成政府下达的出口任务,出口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不管企业是否收汇;海关注重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税务部门关心退税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外汇局主要监管资金流,兼顾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性,但对货物流无控制手段。由于各监管主体的目标取向各有侧重,开展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有较高难度,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客观上为出口不收汇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2.企业出口不收汇引发的负面效应

2.1存在以应收账款向银行融资的潜在风险。出口不

收汇企业理论上存在大量应收账款,银行也有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品种,在银行外汇结算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银行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掉入不法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陷阱。

2.2增加财政负担,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出口不收汇企业只带来了出口数据的增加,对当地实体经济就业基本无贡献,但却领取出口“奖补”。对财力拮据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无疑带来沉重的负担。在消耗地方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的同时,对合法经营的外贸出口企业产生“挤出效应”。

2.3外汇收支数据失真。如果外贸企业只出口而不收汇,会造成外贸经济繁荣增长的假象,且会导致外汇收支数据失真,引起外汇收支失衡,影响对外汇收支形势的判断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

2.4可能成为非法资产转移和实施洗钱的通道。企业出口不收汇容易给洗钱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可能借助出口不收汇企业账面未收汇资金,以地下钱庄模式通过境内外资金“对敲”,实施洗钱犯罪活动,为赃款等非法资金转移提供便利。同时,一旦境内外汇率价差加大,存在套利空间,则国际投机资本易通过这一敞口大量非法流入,冲击和扰乱国内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3.政策建议

3.1优化出口考核机制和奖励政策。一是要科学制定外贸出口指标。应当以当地生产型企业出口规模为基数,优化考核机制,鼓励当地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出口。要继续做好“两转”工作,引导当地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对此类企业加以奖励和扶持,使奖励政策切实发挥促进当地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作用。二是要优化出口补贴奖励政策。建议地方政府停止对出口不收汇企业的出口奖励,转向加大对实体企业的扶持,促进当地生产型企业提升出口业绩,从源头上扼杀出口不收汇现象滋长的土壤。三是要探讨建立多部门联合确认出口考核奖励新机制。優化出口奖补考核指标,取消以单一海关出口量为奖励依据的考核方式,吸收贸易收汇额、出口退税等贸易真实性指标,使财政奖励真正用于实体出口企业。

3.2完善外汇政策法规和措施。促进《外汇管理条例》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的关联互补,增加资金流和货物流在各自监管领域的联动监管,在制度层面消灭出口不收汇这样明显有悖商业原则的怪相,对出口不收汇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定性,为出口不收汇乱象的治理提供有效抓手。同时强调贸易企业接受监管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备。

3.3构建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如商务部门定期共享外贸企业信息,海关共享企业进出口数据,税务共享缴税退税信息,外汇共享跨境收支数据等,以便各部门进行数据核对,掌握市场主体情况。二是加强对外汇的协商共管。在各部门共享信息的基础上,推动各部门加大监管协作力度,加强监管信息的互认互助,共同打击虚假贸易行为。例如外管局与税务局合作,探索惩罚性税收征收机制;外管局和海关合作,探讨对异常贸易企业的限制措施;外管局、商务局和海关三方合作,筛选存在监管空白的企业,有针对性的提前预警,精准打击,提高监管的敏锐性和前瞻性。

3.4强化银行窗口指导。银行在办理异地企业出口贸易融资时应加强尽职调查,如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出口业务发展情况、上下游企业基本情况等情况。将“展业三原则”的工作要求融入日常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优化内部控制,确保异地企业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在正常轨道上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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