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本质:论作品类型法定的缓和主义
2021-09-10胡自源
传播与版权 2021年4期
胡自源
[摘要]作品类型法定具有明确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促进法律确定性实现等正当性基础。但传统的法定作品类型已无法回应新类型智力成果的出现。新著作权法对此问题做出回应,采纳作品类型法定缓和主义,为新类型智力成果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律规范层面提供支撑。司法裁判人员应严格把控作品适格性判断,优先考量已例示的法定表达形式,以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兜底条款的滥用及对作品类型的不合理开放。
[关键词]著作权;作品类型法定;缓和主义;音乐喷泉案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商业模式与需求不断出现,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类型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支持下,出现了大量具有新型表达形式的智力成果,给传统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度带来挑战。基于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化”规定的局限性与一定的滞后性,新型的智力成果寻求版权保护的利益诉求给我国的司法裁判带来许多难题[1]。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终审的“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音乐喷泉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是否属于作品。第二,如认定其属于作品,其应当归类于何种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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