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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伤亡行为的定性问题

2021-09-10胡娅君

西部学刊 2021年4期

摘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在定罪时经常会陷入是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争论中。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用刑法规制此类行为时应当减少公众舆论对司法正义的影响,避免以刑制罪的结果倾向,从主客观方面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此类行为上的扩张使用。

关键词:危险方法;公共安全;醉驾;致人伤亡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86-04

近日在阅读《刑事审判参考》和《刑事法判解》时,笔者发现二者各自刊登了关于李彬交通肇事案的分析。前者刊登了李彬案二审法官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裁判理由[1],后者载有本案检察官对该案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阐述[2]。两者不同时空的针锋对决让人疑惑对于这样的醉酒驾驶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准确定性?本文将以李彬案为切入点,在分析该案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的基础上,讨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此类行为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并进一步讨论该罪名在此类行为中的限制适用。

一、案情及问题的提出

2013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李彬與朋友聚会饮酒后执意驾车出行,超速经过当地第七中学门口路段,撞飞刚下晚自习的学生张某。事后李彬拨打120并自动投案。经交警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227.1mg/100ml,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直接引发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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