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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赃物善意取得中的利益平衡

2021-09-10尚怡童

西部学刊 2021年4期

摘要: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例和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我国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运用“奥卡姆剃刀”原理的分析,由于善意第三人对交易物的来源并不知情,如果简单地将“交易物的来源”加入善意取得的考量因素中,会冲击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单纯从伦理学上难以评价赃物的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何者更值得保护。在鼓励交易的社会背景下,应将“架空”式的“交易物的来源”这一因素予以“剃除”。可以将各种例外因素统一至“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的语言背景下,强化“善意”的标准。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奥卡姆剃刀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83-03

一、问题提出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论在学界争议已久,在比较法上没有统一结果,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一致。在我国《物权法》及已出《民法典》中并未明确。如果《物权法》及《民法典》在构建善意取得制度时,仅整体地规定“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这一种情形,则可以理解为包括盗赃物在内的全部情形均可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偏偏在此之后,又紧接着规定了遗失物的追及问题,将遗失物列为善意取得的特别情形进行特殊处理。倘若遗失物尚且特殊对待,那么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本文尝试以“奥卡姆剃刀”原理为视角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希冀能够对此“老生常谈”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较为确定的结论。“奥卡姆剃刀”原理的内容为:“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即保持明智的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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