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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县级政府行政应诉行为

2021-09-10关涛

西部学刊 2021年4期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县级政府法治程度逐渐成为评价政府整体法治水平的要素之一,而县级政府的行政应诉能力则直接影响其法治程度。虽然行政应诉行为已逐渐制度化,但实践中的县级政府依然对其基本性质存在认识偏差。针对这一现象,为保障县级政府行政应诉行为的及时性、有效性,应从理论层面分辨行政应诉权利行为和行政应诉义务行为,如分析举证、案件协调、提交答辩状、言词答辩等一系列行政应诉行为的性质,厘清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关键词:县级政府;行政应诉;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3;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77-03

一、县级政府行政应诉行为的定义

行政应诉行为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诉讼行为之一,具体是指被告在诉讼活动中回应原告诉讼请求的所有诉讼行为集合体。所谓县级政府行政应诉行为,指的是县级(含区、县级市)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回应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集合体。

行政应诉行为从广义上讲,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提交证据、案件协调、提交答辩状、言词辩论等一系列诉讼行为;从狭义上来说仅包括提交答辩状、举证、言辞辩论等诉讼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收集证据、案件协调等行政应诉准备行为。笔者认为,行政应诉准备行为是应诉活动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是行政应诉行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下文将从广义角度对县级政府行政应诉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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