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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历史故事

2021-09-10

公民导刊 2021年5期

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的相关法规如同一座顶天立地的大厦,不但能“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而且“风雨不动安如山”。然而,它的由来与变革,却经历了一个复杂而又曲折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的劳动规定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8月16日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大纲中要求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和享受劳动保险以及保护女工、童工等。大纲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男女工,禁止18岁以下的男女工担任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重工的法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等。

大纲发布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向全国工会要求向工人广泛宣传,征求工人的意见。要求将《劳动法大纲》纳入宪法,但是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承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

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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