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刺史“以卑制尊” 合理性探析
2021-09-10任春臻
今古文创 2021年16期
任春臻
【摘要】 汉代的刺史制度是汉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正式产生于汉武帝时期,在前期运行过程中,它行之有效,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在其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却逐步走样,最终变成了地方一级的行政单位。本文将对刺史“以卑制尊”这一设计合理性进行探析,寻找汉前期刺史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汉后期刺史异化后的危害,对完善当代地方监察制度有着借鉴意义。
【关键词】 汉代;刺史;监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16-0063-02
一、汉代刺史制度演化
刺史制度雏形可以追溯到秦朝。汉承秦制,《汉书》有这样的记载:“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 ①由此可知,秦朝在郡长官中设立了监御史负责监察郡治,即御史监郡制。汉初由于旷日持久的战争民生凋敝一度省去了监御史,将主要精力放在消灭异姓诸侯王,放权地方休养生息恢复经济。而到高后时期恢复了御史监郡制,到文帝时期则“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 ②采取丞相史出刺的设计,对地方监察的意图更加明确,但是出现了丞相史与监御史职权重叠、查无定区、互相推诿等问题,监察效果不佳。
汉武帝时期则正式设立刺史一职。汉武时期是西汉的鼎盛时期,维护皇权,进一步强化对地方的监察势在必行。“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奏诏条察州,秩六百石” ③,由此正式设立刺史一职。而有关刺史的职责,顾炎武引《汉官典质仪》做出解释:汉武帝遗刺史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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