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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2021-09-10张贺婷刘楠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6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主体人工智能

张贺婷 刘楠

摘要:近年来,特斯拉车辆 接二连三的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大众对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的讨论。有关人工智能侵权,其讨论范围无非着眼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即主体、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将着眼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问题,讨论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侵权责任的主体,以及适用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以贯彻宪法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国外有学者将人工智能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弱人工智能时代,即我们正所处的时代;第二阶段为强人工智能时代,第三阶段为超人工智能时代。每一阶段的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会对法律造成不一样的冲击。如今,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大数据的井喷式发展,造成了以侵犯隐私权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侵权法律问题,如2019年的deepfake技术引发的侵犯用户上传的面部信息数据事件。强人工智能时代和超人工智能时代,则会进一步冲击人类原有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规范,特别是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将会在那一时期得到广泛讨论。

本文主要着眼于当今社会,人工智能发展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以及主体认定的一般方法,并讨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正在进行的各项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建言献策。本文所指的人工智能,并不限于日常生活中以物质实体出现的机器人或者类似的“东西”或“物”,也包括诸如Siri、AlphaGo Zero等存在于电子产品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软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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