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活动中对赌协议的效力分析
2021-09-10董晏男
商展经济·上半月 2021年8期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对赌协议本身是否有效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对赌协议的有效对象的认定分为“只与股东对赌有效”和“与公司对赌亦有效”两派观点。前者认为“与公司对赌”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而无效;后者认为“与公司对赌”体现了商事法律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积极作用而有效。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与公司对赌有效”规则,具体实施时须注意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区分具体情形分别对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关键字:对赌协议;意思自治;风险共担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索引:董晏男.商事活动中对赌协议的效力分析[J].商展经济,2021(14):134-13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4.43
在最高法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之前,对赌协议效力问题一直处于模糊地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对赌协议本身有效而无争议,其主要争议点在于协议的有效对象,以2017年为分水岭,最高法判决呈现由“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到“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亦有效”的转变。本文试就对赌协议的有效问题特别是有效对象问题展开分析,并探究《审判纪要》下最高法认可“与公司对赌有效”规则背后的意义。
1 对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