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样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重构经验与逻辑
2021-09-10夏伟
法学论坛 2021年5期
夏 伟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与视角
为填补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害,保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私关联性案件的诉讼效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运而生。(1)关于如何处理因犯罪而引起的物质损害问题,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做法:其一是直接纳入到刑事程序加以解决,并将之视为刑事问题,如英国规定了赔偿令制度,根据该制度,被害人可以要求罪犯就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个人伤害、损失或损害’作出赔偿”,这项赔偿可以附加于其他惩罚,也“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刑罚”(参见[英]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9-580页)。其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的民事诉讼并存,以法国和前苏联为代表”(参见陈卫东、柴煜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其三是单独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处理,并将之视为民事问题,以德国为代表。这一制度不仅符合在刑事程序中一并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效率目标,同时基于诉讼正义的理念及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逻辑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既彰显了“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又实现了“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2)杨立新、刘洪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然而,随着公私程序法的分化与发展,尤其是公私程序合并优势的逐渐丧失,围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问题引发了新一轮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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