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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视频模板”的可版权性

2021-09-09张亚飞

传播与版权 2021年8期

张亚飞

[摘要] “短视频模板”这一互联网孕育的新产物,未曾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其侵权案件在判决前甚至缺乏相关的司法实践支撑。鉴于此,笔者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全国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展开分析,通过对国内“涉模板”著作权保护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司法判例,总结“短视频模板”的特征及基本类型,并提炼其“作品”定性和独创性判断标准,归纳中国语境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一般思路。

[关键词] “短视频模板”;独创性;作品;可版权性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短视频模版的侵权,不得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模板,并赔偿经济损失仅合理费用6万元。该判决引发了全网广泛关注,一方面,其是全国首例涉及“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的判决,这在我国司法界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短视频爆发式发展下衍生的“短视频模板”这一互联网孕育的新产物,未曾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足够重视,这不利于推动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在对短视频的作品法律地位激烈辩争后,鲜有学者针对“短视频模板”展开深入分析,该案件在判决前甚至缺乏相关的司法实践支撑。因此,该判决有利于为该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做出示范,可进一步明晰“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以及构成作品法律地位的判断标准,为后续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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