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自治建设中的社区主导型发展:作用机制与路径选择
2021-09-09林璐怡曾盛聪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8期
林璐怡 曾盛聪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一、社区主导型发展的提出与中国实践
1.社区主导型发展项目的提出
社区主导型发展 (Community Driven Development,简称CDD),也被称为社区驱动式发展,此项目的核心是在于“赋权”,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印度和孟加拉国的赋权思想,在项目过程中将资源与权力交给社区与社区中的农民,通过这种方式使贫困人口的反贫困能力提升,从而达到持续性的健康发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社区主导型发展将之前的社区治理中群众参与度较低的问题从根本上予以改变,并且进一步保护弱势群体、妇女儿童的权益与需求,各社区通过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建立了属于自己的规则与制度[1]。社区在外界的帮助与指导下,形成自我决策、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受益的社区主导发展模式。在半个世纪的理论完善与在100多个国家实践中,CDD被证明是一种解决贫困,并可以激发贫困农民脱贫积极性的有效方法。
理解社区主导型发展的深刻内涵,要了解“主导”的深刻内涵,谁是社区的主体地位是关键。外界部门的积极引导,为村民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保障,社区主导型发展理论要求社区以外的机构,如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区协助员等共同努力下,共同促进社区发展。社区农民通过赋权从旁观者,执行者变为有实权的发言者与决策者,从深层次激发该社区村民主人翁精神,所做的每一项决定都是为了该社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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