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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中平等思想的萌芽

2021-09-08侯传娜

党政干部学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平等

侯传娜

[摘  要]平等思想在马克思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深入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一块举足轻重的“敲门砖”。《论犹太人问题》这篇文章是马克思思想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研究马克思平等思想的重要依据。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所实现的作为公民的权利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鲍威尔的基础上认为,只有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时,才能真正实现实质平等。

[关键词]平等;论犹太人问题;政治解放

[中图分类号]B0-0;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7-0031-06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发表的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对布鲁诺·鲍威尔有关“犹太人问题”的相关阐述和批判进行了系统的批判,阐述了他的解放理论,标志着马克思平等思想的起步。本文基于对《论犹太人问题》的文本研究,探讨了马克思早期的平等思想。

一、政治解放实现了形式平等

针对布鲁诺·鲍威尔关于“犹太人问题”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完成了政治解放的国家实现了以宗教的形式而不是以国家的形式信奉宗教,政治国家不再需要宗教在政治上充实自己,它已经以世俗的方式实现了宗教的人的基础。在整个社会历史进程中,政治解放是人类向前迈出的一大步,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政治解放也是有限度的,在完成了的政治國家中存在着它自身所无法避免的局限性,只能够实现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未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平等。

(一)对政治解放的合理批判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首先对宗教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批判。[1]他认为不能将“犹太人问题”简单地理解成神学兼哲学问题,而应该将“犹太人问题”拉到社会历史领域去考察它的世俗基础,找到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从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马克思认为,鲍威尔对“犹太人问题”的看法是片面的,这种片面性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鲍威尔在对“犹太人问题”的解读中并没有正确地对批判宗教与废除宗教的关系进行明确划分。鲍威尔在谈到不同国家的犹太人获得解放的问题时明确指出,在政治层面消灭宗教就是彻底地将宗教废除,“一方面,鲍威尔要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般人放弃宗教,以便作为公民得到解放。另一方面,鲍威尔坚决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2]167。但实际上,这只是将宗教从政治领域驱赶到市民社会中,现实的人仍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其次,鲍威尔对“宗教批判问题”的分析并没有正确地处理好理论批判与实践批判的关系问题。鲍威尔认为:“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最顽固的对立形式是宗教对立。”[2]165他把宗教对立看作是人的精神的一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并没有将其置于社会历史领域去思考这种对立,完全指望从科学和批判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也就没有真正解决犹太人问题。再次,鲍威尔将“犹太人问题”看作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一个不以德国的特殊状况为转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3]23,他将犹太人问题看作是一个普遍的、不因具体情况而改变的宗教对国家的关系问题,他并没有根据美国、法国和德国犹太人问题所具有的不同特点进行明确的分析。最后,鲍威尔“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2]168,对政治解放的程度和解放的目标有误解。鲍威尔认为政治解放完成后,人与人之间就达到了平等,人们逐渐摆脱了各种限制,但是在政治以外的其他领域实际上仍然没有真正摆脱各种非政治性差别带来的“限制”,还不是真正自由平等的人。只有普遍的人的解放才能真正地让人类从各种“限制”中解放出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与自由。

马克思认为,这种政治解放是有限度的。在马克思看来,已经完成了政治解放的国家,虽然不再从国家的层面信奉宗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宗教被彻底地消灭了,宗教反而以另一种方式继续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所以政治国家的完成和宗教的存在是不矛盾的,“政治解放的限度一开始就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3]28。国家通过政治解放从一种宗教中获得解脱,在政治上撇开宗教而成为抽象意义上的独立的存在,政治国家是以世俗的、人的形式,实现宗教的人的基础的国家。宗教国家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它在政治上的不完善性与伪善性需要借助宗教的力量予以补充,实现自己表面意义上的完整;而完成了的政治国家将宗教从政治领域驱逐到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领域之内,国家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获得解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存在。人将自己的政治方面交给国家,而将自己的神性方面交给了宗教。人的政治层面通过国家这个中介从宗教、财产等限制和束缚中解脱出来,这种解脱只是将人抛入一种矛盾的境遇,在这种境遇中人实现了抽象的、局部的解放,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某些束缚。过去人们通过基督教这个中介承认人,现在人们通过政治国家这个中介承认自己在政治生活的领域内是自由的。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政治解放是不彻底的和充满矛盾的。政治解放使得宗教同私有财产、血缘关系、等级等非政治性因素一样成为了政治国家获得普遍性承认的前提,在政治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人们仍然没有摆脱这些自然差别和社会差别的“限制”,仍然受到宗教的束缚,人还不能被认为是真正自由和平等的人,因此,政治解放是不彻底的。人们在政治上获得了自由,在政治领域中过着一种超越个体特殊性的类生活、共同体的生活,将自己的政治性和非神性投入到国家这个中介身上。“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3]30人们通过政治解放所获得的自由和共同体的生活都同人们在市民社会中所经历的不自由的和利己的生活相冲突,人被分裂为公人和私人,过着双重生活,一方面是超越个体特殊性的类生活,另一方面是异于公民身份而存在的私人领域中利己市民的生活。因此,政治解放虽然将政治国家从宗教等自然差别和社会差别的禁锢中解放出来,使人们在政治上摆脱这些差别的束缚,但是国家并没有从根本上废除这些实际的差别,宗教、私有财产等非政治差别在市民社会中仍然限制着人们的生活,国家以这些差别为自身得到普遍性承认的前提,政治国家始终与这些差别处于分离甚至异化的状态之中。

(二)政治解放与形式平等

国家在实现对人们的宗教信仰、私有财产和社会等级等自然差别和社会差别的政治超越之后,就从国家的角度承认了公民所具有的政治权利的平等性。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发表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两篇文章,标志着马克思“两个转变”的基本完成。在这两篇文章中,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看待政治解放的相关问题,深刻批判了青年黑格尔派在宗教和政治解放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这篇文章中,只有一句话真正提到了“平等”一词,他将政治解放所达到的“平等”拉入社会历史领域去分析其具体内涵,研究它与政治权利的平等相对立的一种非政治权利的、作为孤立个体的自由与平等,就是说,“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3]41才能获得的平等。

之所以将马克思平等思想的萌芽与这篇德法年鉴时期的文章联系在一起,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两篇文章的发表是马克思实现由唯心史观向唯物史观转变的标志。在这两篇文章完成后,马克思开始用科学的唯物史观分析各种现实问题,逐渐形成系统的、科学的平等观。第二,虽然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只用了简短的字句来描述平等,但是他却直截了当地指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是一种作为公民权的政治权利的平等;如果讨论非政治权利的平等,那么市民只有作为独立单子存在才能实现。政治解放没有实现并且不可能实现事实上的实质平等,获得政治解放的国家虽然不再以国家的形式信奉宗教,但是却以宗教的形式信仰宗教,现实中独立的个人作为市民而不是公民仍然受到宗教的影响和束缚,在非政治生活领域人与人之间仍然是不平等的。

政治解放的完成宣告了旧社会的彻底解体,将国家从封建主义和宗教特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们将自己的政治性和理性的方面委托给国家,通过国家这个中介实现自身的政治解放;人的政治性方面从如血缘、等级、私有财产、文化程度、宗教等束缚中解放出来,从而实现人性的自由发展。但是,这种获得解放的人性是异己的、分裂的人性,是一种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才能够获得的“利己至上”的人性,市民社会中的成员成为了与公民身份相对立的一种现实存在的独立个体。在这种分裂的、利己的人性纵横的社会条件支配下所获得的平等的权利,注定是一种孤立的、不彻底的、具有局限性的权利。所以,每个个体——或者说独立自在的单子——自由平等的实现,与其他个体自由平等的实现是相互排斥的;也可谓之,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一个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来源于对他人劳动的占有,这种财产必定与他人的劳动相对立,阻碍他人相应财产的获得。因此这里所说的平等,只能是在政治解放完成意义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人复归自身所获得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平等。

(三)形式平等的实现

马克思在探究政治解放的目标和结果时,对这种政治国家中处于异化状态的人进行了系统分析。政治解放的目标是为了维护人自然不可剥夺的人权,即利己的人的权利,从理论上讲,政治权利是实现这种利己权利的手段和保障。在已经获得解放的政治国家中,人被分裂为真正的人(公民)和现实的人(市民),人们在国家和社会中经历着两重身份的生活,即抽象的、真正的公民的类生活和独立的、现实的市民生活,公民的身份与现实的人相互分离且相互排斥。政治国家以这种异化和对立为前提,逐步实现在国家层面信奉自身的一种普遍存在。马克思在文章中将人权与公民权做了一定的区分,从而更加明确地阐释了形式平等的逻辑范围,即政治国家中隶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在形式上是平等的,而非政治层面的市民只有作为孤单的、独立的个体才能获得平等。

马克思在文章中提到1795年宪法中平等的含义:“平等是法律對一切人一视同仁,不论是予以保护还是予以惩罚。”[3]42政治国家在政治和法律的意义上给予平等以合法地位,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人们所拥有的平等是人处于异化、分裂状态的平等;人所拥有的作为独立单子的平等权利一旦同政治生活或者其他个人的平等权发生矛盾,这种平等也就不再是公正的了。从理论上讲,政治生活中的公民权是实现真正的人权的保障,是维护所谓的人权的手段,市民社会中的人才是真正现实的人;但是从实践的意义上讲,政治共同体中抽象的公民却成为了真正的人,人权一旦与政治发生矛盾,就不能够实现。在公民和市民相分离的基础上,市民社会中现实的个人利己需求的实现与作为公民的抽象本质相排斥,真正的人的存在与现实的人相排斥,“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2]188。在这种异化的状态下,人的自由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单子的自由,非政治状态下的平等也只是作为单子状态的人的时候才可以实现,这种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独立个体的市民才能获得的平等,在市民社会中还会不断产生出现实的不平等。

政治解放的完成,标志着国家完成了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这种转变完成了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制度所能做到的全部解放,是人类的一大进步。达到这种形式平等不是政治解放过程中所经历的一个历史阶段,而是这种解放的完成所达到的必然结果。这种政治解放是有限度的解放,在完成了的政治国家中仍存在着自身所无法避免的局限性。实际差别的存在成为国家生存的基础,政治国家自身所固有的局限性使得这种政治权利的形式平等最终导致了实际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二、只有人的解放才能真正实现平等

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消灭了旧的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人通过国家实现政治上的解放,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但完成了的政治解放将人分裂为“抽象的法人”和“自然人”,所以,只有进行普遍的人的解放,才能实现真正的人与现实的人的复归,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平等。

(一)人的解放的完成

在政治解放的进程中,国家和个人解放的进度有时具有不完全同步性。国家从政治上摆脱了一般宗教的束缚,并不意味着人也成功地解脱,也就是说,即使个人还没有获得政治解放,国家也可以在政治上解放出来。政治解放是一种有限度的、不彻底的解放,它并不能够彻底废除宗教等非政治性要素对人的束缚,反而以维护这种利己的人的权利为解放的目标,是一种充满矛盾的解放方式。

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探讨了人权的真实存在形态,即现代国家公民拥有的一种人权形式。这种人权形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狭义的角度考虑的一种作为公民所拥有的政治权利,也可以说是公民权,是与他人或类生活群体共同行使的权利;二是从更广泛意义上考虑的一种作为非政治共同体生活的市民所拥有的、与公民抽象的类本质相分离的“利己至上”的权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在分析人权真实形式的问题时提到了1793年宪法,“这些权利等等(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3]40。这里所说的人权,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之上,是一种狭隘的、局限于孤立的自身的权利,“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3]42,这种市民社会成员是参与政治共同体类生活的公民的对立面。政治解放以维护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即利己的人的权利为目的,这种权利得以实现是以对他人权利的剥夺为前提的,仍是一种不平等的、存在压迫的人权,是有限度的政治解放带来的必然结果。

所以,要达到社会的理想状态只靠政治解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广泛地实现真正的人类解放才能达到人类理想社会的目标。对于应该如何正确理解政治解放与普遍的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马克思进行了这样的分析:“分裂人”是政治解放的一个必然结果,这种分裂的状态使得人们在资产阶级国家中仅仅获得了一种政治权利的平等。但是,这种解放无论是在结果上还是目标上都是不彻底的,它导致了人自身的异己化,需要继续进行普遍的人的解放,将“抽象的公民复归于现实的个人”,实现人的利己性和类本质的统一。最终使广义的人权和狭义的人权得以结合,从而使政治权利的平等和非政治意义上作为独立单子的平等,都将成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共享的平等。因此,只有完成了普遍的人的解放,才能真正打破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权利平等的局限,实现人类所追求的实质平等。马克思赋予了人的解放一个大概的界定:要想实现人的解放,最重要的是让市民社会中现实的、利己的个人扬弃其参与政治共同体类生活的“公民身份”,并且完成真正的人与现实的人由分离到复归的过程,“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3]46。

(二)实质平等的实现

在《论犹太人问题》的第二部分,马克思得出了犹太人的解放问题是现代世界如何从奴役中获得解放的实际问题的结论。鲍威尔认为,犹太人的解放是一次哲学兼神学的运动。从神学的角度看,犹太人要获得自由与平等就应该在摒弃犹太教的基础上,进一步摒弃与犹太教自己相异的发展——基督教;从哲学的角度看,犹太人要获得自由与平等,就应该信奉解体的基督教——自由的人性。总之,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只有在完成摈弃自己的犹太本质,进而废除犹太教的任务之后,才能获得自由与平等。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应该将犹太人没能获得解放的问题归结为特殊社会要素依然存在的问题,对于这种束缚的原因应该到物质社会中去寻找答案。

现代犹太人的解放问题是一种犹太教和现代社会解放的关系问题。现代世界普遍受到金钱的奴役和统治,人类世界和自然界逐渐沦为了被金钱统治的奴隶,失去了其固有的价值。因此,“对犹太人解放问题的回答并不能够从对礼拜日的犹太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得到,而应到犹太人日常的现实生活中去寻找”[4]。犹太教存在的世俗基础是实际需要、经商谋利,这是一种自私自利的非人性的束缚,这种束缚产生于市民社会与金钱货币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犹太人在自私自利的实际需要驱动下从事经商活动,追求金钱和物质利益;金钱支配下的利己主义经济活动事实上就是犹太教存在的世俗基础,金钱是犹太人的世俗的神。从市民社会中诞生出来的政治国家为了实现自身的普遍存在,从政治上宣告废除私有财产等非政治差别,但实际中却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私有制仍广泛存在于市民社会内部,不断激发市民对金钱和货币的渴望,从市民社会内部催生出异己的犹太精神。总之,犹太人的解放与现代社会的解放具有相当的一致性。现代社会的解放就是消除市民社会中经商谋利的前提;现代人的自我解放,就是从金钱货币关系这种实际的、实在的犹太教中获得解放。正如马克思所谓的“犹太人的社会解放就是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获得解放”[2]198。

在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作为独立的“单子”而存在的人,并不是说他脱离社会的物质生产而存在,而是由于对实际需要的渴望和一种利己精神的支配使得他与自身、与他人、与政治共同体生活相异化。只有彻底地消灭私有制这种市民社会存在基础,才能将人从谋利的市民社会原则中解放出来,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消除政治国家的共同体性质与市民社会的利己性质的对立,从而实现“现实的人”把“真正的人”复归于自身的任务,真正实现人的解放,达到与资产阶级权利平等(形式平等)所不同的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平等。

三、马克思平等思想的本质

在《论犹太人问题》之后,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德国实际解放的可能性“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5]15。当社会中遭到普遍不公正对待的、受苦和受难最深重的领域与整个国家制度处于完全对立的时候,这一个社会领域想要获得解放就只能去求助于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5]15,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1843年之后,马克思将批判的矛头从政治国家逐步转移到市民社会之中。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着重分析了私有财产这一市民社会的基础。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私有财产被看作是正当的前提,按照地租、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形式进行分配也被当作一种绝对的平等,“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2]277。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平等交换也是一种非实质意义的平等,在这种关系内,一边是一无所有的工人,另一边是拥有购买生產资料和劳动力资本的资本家,这种形式上的平等的买卖关系是以私有制的存在为基础的,资本家将这种财富占有能力变成剥削工人的权力,这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奴役,这就是资产阶级平等的假象。《共产党宣言》则提出了实现实质平等的目标——建立“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6]491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6]480只有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才能最终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这也就是较为完善地表述了共产主义实现的平等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平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共产主义基本特征与阶段划分的思想”[7],在这之前的文章中只是比较零星地、部分地表述了他的平等思想,并没有进行系统而深刻地阐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用等量劳动换取等量物品的这种看似平等的权利仍然没有跳出资产阶级的范围,“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8]364,“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8]364。这种形式平等的不足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被彻底消灭,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质的平等,“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8]365从这些分析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平等思想是在认真研究社会生产关系的过程中一步步深入的,是伴随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在对资产阶级的形式平等思想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

综上所述,马克思所向往和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真正意义的平等,这种对实质平等的渴求,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够实现。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批判资产阶级形式平等时,就曾明确地指出:“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會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2]172获得政治解放的国家所宣称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的政治主张,实际上仍然处于财产资格的限制内,并没有超出资本主义商品和货币交换的范围,事实上人与人之间仍是不平等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到了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8]364-365。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真正实现对“法人”和市民成员两者异化关系的积极扬弃,使得社会力量凝聚成一个整体(不是以政治力量的形式),才能最终实现普遍的人的解放,真正完成全人类的实质平等的美好目标。

参考文献:

[1]陈熙.从《论犹太人问题》看马克思平等思想萌芽[J].人民论坛,2016,(23):120-12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罗克全,刘秀.马克思平等思想的演进逻辑——基于对“犹太人问题”的解答[J].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2019,5(3):46-5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7]朱熙宁.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分配理论的思考——读《哥达纲领批判》[J].人民论坛,2013,(8):186-187.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姚黎君  魏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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