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维度下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探研
2021-09-07韩姿洁
中国信息化 2021年8期
韩姿洁
基金项目:曲阜师范大学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910446014)资助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凭借其独特的价值,成为立法者无法忽视的存在。而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并非旧瓶装新酒,依靠传统的法律部门无法精准有效涵盖。文章从个人信息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独特价值出发,分析了个人信息面临的困境以及入法的必要性,揭示了其法律属性和权属争议,并对其私法保护的路径作了归纳和预测。只有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价值和性质,才能够更好地制定和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从容应对且充分利用大数据。
一、个人信息的法学证成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辨析
《民法典》的出台赋予了“个人信息”确切的“识别”型定义——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第4条也做出类似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草案》进一步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与做过匿名化处理所形成的衍生数据划清界限。就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而言,多数学者认为在法学意义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可互……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