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两个问题
2021-09-07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1年8期
某县登记机构员工询问:一、法院要求登记机构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时,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不是必须和裁定书同时使用?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以下简称“5号文”)只明确查封和预查封是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明确转移登记时是否必须要有裁定书。如果没有裁定书,只有调解书或判决书可以办理吗?二、某市法院将我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而后又有其他法院对这一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不久前,首先查封法院出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单位协助执行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原告抵债。但在我们完成转移登记前,执行法院随即又把这个裁定撤销了,并要求我们终止执行。那么,原来的查封和轮候查封还有没有效?是否要重新办理查封和轮候查封?
金绍达: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送达给负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的通知。协助执行就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某一判决(包括法院调解书)或者裁定确定的事项。法发5号文第5条就规定了“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都是《民法典》第229条所规定的可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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